“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而复谏;不说,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礼记•坊记》)“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礼记•曲礼》)这是儒家经典明文规定的劝谏父母的规矩。通俗说,就是要做到“亲有过,谏使更,怡吾色,柔吾声。谏不入,悦复谏,号泣随,挞无怨。”
正确理解上述规矩必须知道:
“亲有过,谏使更”是原则。如果父母有过,子女不谏,那是子女陷父母于不义,是为不孝。
“怡吾色,柔吾身”是方法。子女劝谏父母,不能以教训的态度,因为那样只会引起父母反感,达不到劝谏的目的。怡声下气更易使父母接受,更有效率,更能达到劝谏的目的。通常,如果父母通情达理,就能劝谏成功,而不会到“父母怒,不说,挞之流血”的地步。
“谏不入,悦复谏”是补充。如果劝谏不成,不能陷亲不义,不了了之,而应当继续,直到父母改正。但在方法上是“悦复谏”,因为那样效果更好,且能避免受挞。
“三谏而不听,则号泣随之”,经多次劝谏无效,则不再怡色柔声,而是“号泣随”。如果“父母怒,不说,挞之流血”,也应当“不敢怨疾,起敬起孝”,而不能“大杖则走”陷亲不义。
“大杖则走”出自《孔子家语•六本》有其不同于“亲有过,谏使更”的起因:“舜之事瞽瞍,欲使之,未尝不在于侧;索而杀之,未尝可得。小棰则待过,大杖则逃走。故瞽瞍不犯不父之罪,而舜不失烝烝之孝。”可见,起因并不是“亲有过,谏使更”,纯粹是瞽叟为巴结后妻而虐待舜。这时,舜是瞽叟不义行为的侵犯对象,只要侵犯对象不存在,不义行为就无从实施,所以“大杖则逃走”是可行的。而在“亲有过,谏使更”的情况下,逃走意味着逃避劝谏责任,陷亲不义,故不可行。
另外必须指出,有人不能接受《礼记》的规矩就毁谤《礼记》,但是,儒者不会毁谤任何儒家经典。对于儒家经典圣人训,儒者拳拳服膺;心诚求之,虽不中,不远矣。通俗说,做不到满分也必须及格。儒家思想,在儒者是信仰,在国学爱好者是附庸风雅的工具——这正是儒者和国学爱好者的区别。
正确理解上述规矩必须知道:
“亲有过,谏使更”是原则。如果父母有过,子女不谏,那是子女陷父母于不义,是为不孝。
“怡吾色,柔吾身”是方法。子女劝谏父母,不能以教训的态度,因为那样只会引起父母反感,达不到劝谏的目的。怡声下气更易使父母接受,更有效率,更能达到劝谏的目的。通常,如果父母通情达理,就能劝谏成功,而不会到“父母怒,不说,挞之流血”的地步。
“谏不入,悦复谏”是补充。如果劝谏不成,不能陷亲不义,不了了之,而应当继续,直到父母改正。但在方法上是“悦复谏”,因为那样效果更好,且能避免受挞。
“三谏而不听,则号泣随之”,经多次劝谏无效,则不再怡色柔声,而是“号泣随”。如果“父母怒,不说,挞之流血”,也应当“不敢怨疾,起敬起孝”,而不能“大杖则走”陷亲不义。
“大杖则走”出自《孔子家语•六本》有其不同于“亲有过,谏使更”的起因:“舜之事瞽瞍,欲使之,未尝不在于侧;索而杀之,未尝可得。小棰则待过,大杖则逃走。故瞽瞍不犯不父之罪,而舜不失烝烝之孝。”可见,起因并不是“亲有过,谏使更”,纯粹是瞽叟为巴结后妻而虐待舜。这时,舜是瞽叟不义行为的侵犯对象,只要侵犯对象不存在,不义行为就无从实施,所以“大杖则逃走”是可行的。而在“亲有过,谏使更”的情况下,逃走意味着逃避劝谏责任,陷亲不义,故不可行。
另外必须指出,有人不能接受《礼记》的规矩就毁谤《礼记》,但是,儒者不会毁谤任何儒家经典。对于儒家经典圣人训,儒者拳拳服膺;心诚求之,虽不中,不远矣。通俗说,做不到满分也必须及格。儒家思想,在儒者是信仰,在国学爱好者是附庸风雅的工具——这正是儒者和国学爱好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