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10622号
原告:凌*,女,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曹*,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悦行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雷。
原告凌瑜、曹迅诉被告悦行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被告退还两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布拉旅行”公众号购买旅行产品的费用人民币19,596元并支付欠款利息242元。
经查,被告悦行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已经因其经营的“布拉旅行”所涉相关款项无法退还问题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凌瑜、曹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期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发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孙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