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燃区内禁止燃点煤制旺火和
严控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
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工作实施
方案》(厅字(2017]38号)要求和《朔州市平鲁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
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平政办发(2017]79号)部署,区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
点煤制旺火和严控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城区禁燃区禁止燃点煤制旺火和严控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建城区禁燃限放区域:东至平朔一级路、南至平万线、西至西环路、北至回
平线、凤平线(建城区段)形成的围合区域以及北坪工业园区。
(二)除以上区域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
1、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区域内;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
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三、公安部门是禁止燃点煤制旺火和严控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安监、
工商、环保、质监、交通、住建、民政、教育、供销、宣传、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相关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和小区
物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四、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许可后
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安监、环保、住建、交通和工商等部门依法予
以处罚。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
关于禁燃区内禁止燃点煤制旺火和
严控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
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工作实施
方案》(厅字(2017]38号)要求和《朔州市平鲁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
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平政办发(2017]79号)部署,区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
点煤制旺火和严控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城区禁燃区禁止燃点煤制旺火和严控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建城区禁燃限放区域:东至平朔一级路、南至平万线、西至西环路、北至回
平线、凤平线(建城区段)形成的围合区域以及北坪工业园区。
(二)除以上区域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
1、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区域内;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
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三、公安部门是禁止燃点煤制旺火和严控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安监、
工商、环保、质监、交通、住建、民政、教育、供销、宣传、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相关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和小区
物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四、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许可后
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安监、环保、住建、交通和工商等部门依法予
以处罚。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