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字体版权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字体设计界。版权的无法正常保护也是当今中文字体设计发展严重滞后的一大原因。前几日翻阅资料,偶然发现发生在民国时期的一桩关于字体著作权的官司。1932年《司法行政公报》上记录了这桩官司的判决书,上告人是中华书局,被上告人是文岚簃。诉讼原因是中华书局认为文岚簃侵害了其字体的著作权。
中华书局与聚珍仿宋(仿宋欧体)
1911年丁善之将其父(丁立诚)的历年所作汇为《小槐簃吟稿》,计划印刷出版,而因“寻常铅字庸俗而无古致”,与其兄丁辅之商拟创制聚珍仿宋字模后刊行。1915年丁善之在上海创制聚珍仿宋体,1917年开始印书,同年6月丁善之病逝,丁辅之继之,并由丁机平、丁阶平辅助,至1920年聚珍仿宋方体、长体字模两种完成,并在内务部注册备案,执照上记录的名为“仿宋欧体”。同年丁辅之创办聚珍仿宋印书局并自任经理,出版印刷了多种书籍,后于1921年转于中华书局,并成立聚珍仿宋部,出版印刷了《四部备要》、《二十四史》等系列书籍。
文岚簃与仿古宋体(仿古六朝宋体)
1909年,英子敬在北京前门外樱桃斜街成立了“文岚簃”,开始只是一个刻印名片的刻字铺,是北京首家刻印名片的店铺。后来英子敬在日本学会了使用小型印名片手搬机、木盒子排版和压制橡皮章制作法,遂带回机器和工具,将刻字馆改为“印字馆”,1926年前后,已经发展为中型印字馆,承印各种书籍,并且制造字模铅字。当时报刊上称该处刻制的铅字“颇称精妙,实为全国所无”,这种字体是英子敬仿照古代字体手刻而成的,也已注册备案,执照上名为“仿古六朝宋体”,字形和聚珍仿宋相似,都是仿宋体。
两家的字体著作权纠纷案
因为文岚簃的“仿古宋体”与“聚珍仿宋体”的字形相似,1930年中华书局将文岚簃告上法庭,认为其侵犯了其字体的著作权。经一审判决,中华书局胜诉,但文岚簃不服判决,又提出了上诉。英子敬聘请了经常在文岚簃印制名片和书籍的著名律师江庸为其辩护,江庸了解情况之后,便答应了下来。他在辩护时称两种字体都是仿效古代文字刻制而成,各有特点,都拥有独立的著作权。同时经审理法官同意,英子敬当堂刻出不同字体十余枚。并且双方各自印成《归去来兮辞》一篇,进行比对。请北京大学教授、金石学家冯汝玠进行鉴定,鉴定书称“两造均以己意写刻,自定名称,其字体笔画不同之点不胜枚举,从其形式一部分论,上诉人(即文岚簃)之字体结构疏散,用笔活泼;被上诉人(即中华书局)之字体结构紧凑,用笔朴拙”。最后认定两种字体存在一定的差别,不构成侵权,改判文岚簃胜诉。江庸并且驳斥中华书局的“专利”实为“垄断”,事后并上书国务院,有关古人遗留文化,不能有专利权,要求修改专利注册条例。
几点感想
1.对字体版权的重视。当年的字体设计机构对字体版权十分重视,在制作完成后便申请专利,进行备案。遇到怀疑有侵权者即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打官司。虽然这场官司中华书局败诉,但也体现了其对著作权的重视,并尽力进行了维护。 2.对字体版权纠纷的处理方法。在这场纠纷案中,可以看到有当时特别有名的大律师和学者介入,对著作权的维护辩解,字样的鉴定都是极为认真的,并且有专业和法定的程序。 3.今天重新对比聚珍仿宋和仿古宋体这两种字体,的确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客观的说,聚珍仿宋体其实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款“仿宋体”,他虽然是仿照宋代雕版字体而来,但是进行了重新设计,是一种“新”字体。虽然文岚簃的“仿古宋体”也是仿照古代文字而设计的,但是不得不说他受到了聚珍仿宋体的影响,并且与聚珍仿宋也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不然中华书局也不会平白无辜将他告上法庭,当然,文岚簃的仿宋体并不是直接抄袭聚珍仿宋,而是学习同样的“仿古”之法设计了的另外一种仿宋体。 4.江庸先生提到对古代遗留文化不应有专利,我想关于这一点应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对待古代遗留文化都有继承和发扬的权利,二是在这个过程中,不同机构或个人有付出不同的努力,所重新做出的新成果还应需要区分和进行保护。 5.这一场官司虽然最后中华书局没有胜诉,也没有像江庸先生所说的“垄断”仿宋体的设计,但或许正是受了这场官司的影响,后来出现的其他几种仿宋体,风格各异,估计在设计的过程中有意区别于已有的字体,确保字体的原创性。(参见仿宋体之发展) 6.这次版权纠纷是发生在两个字体设计机构之间的,而如今字体版权问题多是字体设计机构和用户之间的。因为在铅字时代,用户使用铅字是无论如何都要购买一套铅字的,如今的“电脑时代”在网络上就很轻松的可以下载到一款字体,相对于“铅字时代”也正是这种太过于方便的获取渠道,使得字体版权的维护更为艰难。 回顾这段历史,尤其是他们对待字体版权的认真态度和处理方法,希望对现在的字体设计行业和设计师有所启示。
第一张图:中华书局的“聚珍仿宋”;第二张图:文岚簃的“仿古宋体”
中华书局与聚珍仿宋(仿宋欧体)
1911年丁善之将其父(丁立诚)的历年所作汇为《小槐簃吟稿》,计划印刷出版,而因“寻常铅字庸俗而无古致”,与其兄丁辅之商拟创制聚珍仿宋字模后刊行。1915年丁善之在上海创制聚珍仿宋体,1917年开始印书,同年6月丁善之病逝,丁辅之继之,并由丁机平、丁阶平辅助,至1920年聚珍仿宋方体、长体字模两种完成,并在内务部注册备案,执照上记录的名为“仿宋欧体”。同年丁辅之创办聚珍仿宋印书局并自任经理,出版印刷了多种书籍,后于1921年转于中华书局,并成立聚珍仿宋部,出版印刷了《四部备要》、《二十四史》等系列书籍。
文岚簃与仿古宋体(仿古六朝宋体)
1909年,英子敬在北京前门外樱桃斜街成立了“文岚簃”,开始只是一个刻印名片的刻字铺,是北京首家刻印名片的店铺。后来英子敬在日本学会了使用小型印名片手搬机、木盒子排版和压制橡皮章制作法,遂带回机器和工具,将刻字馆改为“印字馆”,1926年前后,已经发展为中型印字馆,承印各种书籍,并且制造字模铅字。当时报刊上称该处刻制的铅字“颇称精妙,实为全国所无”,这种字体是英子敬仿照古代字体手刻而成的,也已注册备案,执照上名为“仿古六朝宋体”,字形和聚珍仿宋相似,都是仿宋体。
两家的字体著作权纠纷案
因为文岚簃的“仿古宋体”与“聚珍仿宋体”的字形相似,1930年中华书局将文岚簃告上法庭,认为其侵犯了其字体的著作权。经一审判决,中华书局胜诉,但文岚簃不服判决,又提出了上诉。英子敬聘请了经常在文岚簃印制名片和书籍的著名律师江庸为其辩护,江庸了解情况之后,便答应了下来。他在辩护时称两种字体都是仿效古代文字刻制而成,各有特点,都拥有独立的著作权。同时经审理法官同意,英子敬当堂刻出不同字体十余枚。并且双方各自印成《归去来兮辞》一篇,进行比对。请北京大学教授、金石学家冯汝玠进行鉴定,鉴定书称“两造均以己意写刻,自定名称,其字体笔画不同之点不胜枚举,从其形式一部分论,上诉人(即文岚簃)之字体结构疏散,用笔活泼;被上诉人(即中华书局)之字体结构紧凑,用笔朴拙”。最后认定两种字体存在一定的差别,不构成侵权,改判文岚簃胜诉。江庸并且驳斥中华书局的“专利”实为“垄断”,事后并上书国务院,有关古人遗留文化,不能有专利权,要求修改专利注册条例。
几点感想
1.对字体版权的重视。当年的字体设计机构对字体版权十分重视,在制作完成后便申请专利,进行备案。遇到怀疑有侵权者即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打官司。虽然这场官司中华书局败诉,但也体现了其对著作权的重视,并尽力进行了维护。 2.对字体版权纠纷的处理方法。在这场纠纷案中,可以看到有当时特别有名的大律师和学者介入,对著作权的维护辩解,字样的鉴定都是极为认真的,并且有专业和法定的程序。 3.今天重新对比聚珍仿宋和仿古宋体这两种字体,的确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客观的说,聚珍仿宋体其实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款“仿宋体”,他虽然是仿照宋代雕版字体而来,但是进行了重新设计,是一种“新”字体。虽然文岚簃的“仿古宋体”也是仿照古代文字而设计的,但是不得不说他受到了聚珍仿宋体的影响,并且与聚珍仿宋也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不然中华书局也不会平白无辜将他告上法庭,当然,文岚簃的仿宋体并不是直接抄袭聚珍仿宋,而是学习同样的“仿古”之法设计了的另外一种仿宋体。 4.江庸先生提到对古代遗留文化不应有专利,我想关于这一点应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对待古代遗留文化都有继承和发扬的权利,二是在这个过程中,不同机构或个人有付出不同的努力,所重新做出的新成果还应需要区分和进行保护。 5.这一场官司虽然最后中华书局没有胜诉,也没有像江庸先生所说的“垄断”仿宋体的设计,但或许正是受了这场官司的影响,后来出现的其他几种仿宋体,风格各异,估计在设计的过程中有意区别于已有的字体,确保字体的原创性。(参见仿宋体之发展) 6.这次版权纠纷是发生在两个字体设计机构之间的,而如今字体版权问题多是字体设计机构和用户之间的。因为在铅字时代,用户使用铅字是无论如何都要购买一套铅字的,如今的“电脑时代”在网络上就很轻松的可以下载到一款字体,相对于“铅字时代”也正是这种太过于方便的获取渠道,使得字体版权的维护更为艰难。 回顾这段历史,尤其是他们对待字体版权的认真态度和处理方法,希望对现在的字体设计行业和设计师有所启示。
第一张图:中华书局的“聚珍仿宋”;第二张图:文岚簃的“仿古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