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
受害人代进增、梁宏伟等七人是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2003年,受害人与新建路办事处西街社区居委会达成并签署用地协议书(有土地协议为凭)。2005年经过新建路办事处土地管理所批准,并依法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位于轩辕路西段土地使用权(约3.2亩),此后,我们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建房并居住至今。房屋建成后,我们通过申请自来水、电力、燃气等开户,已正常使用十多年。所建房屋符合城建规划要求,道路通畅。
2016年12月我们接到新郑市办事处通知,将我们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及房屋列入为拆迁范围,我们也愿意积极配合政府拆迁工作,但是被征迁群众没有看拆迁公告和合法批准拆迁文件,据了解,同一个办事处,同一个居委会的土地,不同的赔偿标准,大家均表示不同意拆迁。
受害人代进增、梁宏伟等七人是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2003年,受害人与新建路办事处西街社区居委会达成并签署用地协议书(有土地协议为凭)。2005年经过新建路办事处土地管理所批准,并依法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位于轩辕路西段土地使用权(约3.2亩),此后,我们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建房并居住至今。房屋建成后,我们通过申请自来水、电力、燃气等开户,已正常使用十多年。所建房屋符合城建规划要求,道路通畅。
2016年12月我们接到新郑市办事处通知,将我们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及房屋列入为拆迁范围,我们也愿意积极配合政府拆迁工作,但是被征迁群众没有看拆迁公告和合法批准拆迁文件,据了解,同一个办事处,同一个居委会的土地,不同的赔偿标准,大家均表示不同意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