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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ano+】罗马帝国国民大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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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民大会的法律地位
第一条 国民大会为帝国立法机构,拥有讨论提案、制定法律、质询官员等诸项权力,这些权力来源于皇帝之当然授予与民众之当然选择。
第二条 国民大会议厅通过法令之效力应仅次于皇帝发布诏令之效力,国会可对《罗马帝国宪章》及诏令提出修改意见,但无强制修改权。
第二章 国民大会议员的选举
第三条 国会议员任期为6个月,国会议员选举应在每年6月24日、12月24日举行,6月29日、12月29日公布。
第四条 国会议员应代表罗马民众的利益,国民不论出生、家族的异同,只要拥有罗马国籍即可申请议员的选举。
第五条 国会原则上共选举十名议员,施行差额选举,如有特殊情况,皇帝可依情况决定增加或减少席位。
第六条 国会实行广泛意义上的普选原则
第七条 皇帝根据当选议员意见可任命其中一人担任国会首席,负责国会的日常领导与工作。
第八条 选举后议员就任时须向皇帝宣誓。
第三章 议案投票规章
第九条 投票应于投票期间所在议员投票,投票期限结束后不得继续投票,以最后结果为准。
第十条 国会普通法案的投票时间应为3天,紧急法案投票时间应为1天。
第四章 国民大会首席的权责
第十一条 国会首席为国会领袖,有权召开国会会议及主持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国会有权对于首相,内阁成员及各级官员予以质询或弹劾,其过程应当是公开的。
第十三条 国会的结果应由国会首席予以整理,并以议令形式发布,其效力应仅次于诏令。
第五章 国会的举行
第十四条 国会会议的召开及讨论,原则上非涉密议案应在大罗马帝国吧中公开举行。
第六章 法案的修改
第十五条 本法案自通过后,修改以修改案的形式修改或附加。


IP属地:日本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8-01-24 22:51回复
    夏尔·安东尼奥·德·福莱斯特·威塞克斯·亚平宁
    于2018年1月24日


    IP属地:日本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8-01-24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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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烈支持这一举措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8-01-24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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