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二)展位配电开关箱内必须按规范设置安全可靠的空气断路器和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漏电保护器。
(三)电线须选用公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的ZR-BVV(阻难燃双塑铜芯电线)和护套电线。禁止使用绞型线(花线)和铝芯线。
(四)穿过人行地面、地毯和暗敷设在装修物内的电线须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保护。
(五)金属保护管和金属构件须做可靠电气跨接,并做安全接地。
(六)各电气回路必须有专用保护地线(使用不小于2.5mm2截面铜线),并与凡可能接触漏电的金属物件相连。
(七)筒灯、石英灯要有隔热防护;广告牌、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灯具镇流器和触发器须选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产品。
(八)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应加装防护罩(如100W以上碘钨灯),并应安装在不燃结构上。禁止使用500W以上的大功率灯具。
(九)各布展施工单位进场布展前须将用电负荷报送广交会审图组审核,报图申报功率与实际用电功率应尽量一致,因预装电箱与现场实际用电功率不匹配需展馆方更换电箱的,由施工单位交纳更换电箱手续费。展馆特装用电,将根据申报功率,预装相同用电规格的电源箱,并由施工单位交纳电箱押金、根据所申报的特装配电图上用电功率交纳用电金额费用。严禁把展馆方配送的电源箱直接当作展位用电总控制电箱使用,不得随意接入展厅的电箱和插座上。不允许利用天花悬挂灯具和电线。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接装用电、乱接乱拉的,将给予停止该展位用电,并按私接电器用电量两倍收费处罚。
(十)照明用电、机械动力用电、变频设备、可控硅控制设备、舞台灯的调光设备、扩音设备用电、对用电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参展方认为须特别保障的重要或贵重设备均应设计独立回路供电。重要设备用电,应自行设计一主一备双回路供电。
(十一)若出现展馆固定配电设施开关保护跳闸导致展位停电,应立刻通知广交会电工到场处理,严禁擅自重新合闸送电。
(十二)参展的计算机、精密仪器等设备应加装不间断电源加以保护,因供电中断造成计算机、精密仪器等设备数据丢失和损坏,由参展企业自行负责。
(十三)参(布)展企业自带的压缩机,在用电申报时必须说明,并应遵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按指定位置放置。
(十四)各参展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注意爱护展馆的电气设施设备,不准乱拉乱接。参展企业擅自拆改标准展位配置灯具或线路,私自移动灯具或展位配电箱的,广交会电工将强制恢复原状,并给予因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2倍的处罚;造成灯具、线路或配电箱损坏、遗失的,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批评,并责令照价赔偿。
(十五)展位内的用电器具及线路、开关等配电设施,要自觉接受广交会电工检查。发现隐患,要配合整改,不得拒绝检查或借故拒不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要求、构成用电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该展位供电,将责令其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六)为保证展场的安全,鞋、编织及藤铁工艺品、礼品及赠品、节日用品、家居装饰品、玩具展区除特装区及预置的灯具外,不得增设任何照明设备。


(二)展位配电开关箱内必须按规范设置安全可靠的空气断路器和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漏电保护器。
(三)电线须选用公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的ZR-BVV(阻难燃双塑铜芯电线)和护套电线。禁止使用绞型线(花线)和铝芯线。
(四)穿过人行地面、地毯和暗敷设在装修物内的电线须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保护。
(五)金属保护管和金属构件须做可靠电气跨接,并做安全接地。
(六)各电气回路必须有专用保护地线(使用不小于2.5mm2截面铜线),并与凡可能接触漏电的金属物件相连。
(七)筒灯、石英灯要有隔热防护;广告牌、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灯具镇流器和触发器须选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产品。
(八)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应加装防护罩(如100W以上碘钨灯),并应安装在不燃结构上。禁止使用500W以上的大功率灯具。
(九)各布展施工单位进场布展前须将用电负荷报送广交会审图组审核,报图申报功率与实际用电功率应尽量一致,因预装电箱与现场实际用电功率不匹配需展馆方更换电箱的,由施工单位交纳更换电箱手续费。展馆特装用电,将根据申报功率,预装相同用电规格的电源箱,并由施工单位交纳电箱押金、根据所申报的特装配电图上用电功率交纳用电金额费用。严禁把展馆方配送的电源箱直接当作展位用电总控制电箱使用,不得随意接入展厅的电箱和插座上。不允许利用天花悬挂灯具和电线。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接装用电、乱接乱拉的,将给予停止该展位用电,并按私接电器用电量两倍收费处罚。
(十)照明用电、机械动力用电、变频设备、可控硅控制设备、舞台灯的调光设备、扩音设备用电、对用电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参展方认为须特别保障的重要或贵重设备均应设计独立回路供电。重要设备用电,应自行设计一主一备双回路供电。
(十一)若出现展馆固定配电设施开关保护跳闸导致展位停电,应立刻通知广交会电工到场处理,严禁擅自重新合闸送电。
(十二)参展的计算机、精密仪器等设备应加装不间断电源加以保护,因供电中断造成计算机、精密仪器等设备数据丢失和损坏,由参展企业自行负责。
(十三)参(布)展企业自带的压缩机,在用电申报时必须说明,并应遵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按指定位置放置。
(十四)各参展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注意爱护展馆的电气设施设备,不准乱拉乱接。参展企业擅自拆改标准展位配置灯具或线路,私自移动灯具或展位配电箱的,广交会电工将强制恢复原状,并给予因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2倍的处罚;造成灯具、线路或配电箱损坏、遗失的,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批评,并责令照价赔偿。
(十五)展位内的用电器具及线路、开关等配电设施,要自觉接受广交会电工检查。发现隐患,要配合整改,不得拒绝检查或借故拒不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要求、构成用电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该展位供电,将责令其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六)为保证展场的安全,鞋、编织及藤铁工艺品、礼品及赠品、节日用品、家居装饰品、玩具展区除特装区及预置的灯具外,不得增设任何照明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