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访吧 关注:339贴子:1,513
  • 4回复贴,共1

内蒙通辽错案纠正不追责、是在包庇犯罪吗?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控诉人:贺晓颖,女,蒙古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通辽市金灿家园,身份证号:152322197605142329,联系电话:18019208101
被控诉人:王晓梅,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居民。身份:通辽市青岛啤酒代理商。
被控诉人:牛业民、刘友,通辽市公安局(原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经侦一队)民警。
被控诉人:杨磊、身份: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被控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及通辽市司法系统。
事实经过:
一、2013年8月经贺晓颖电话联系,通辽市科尔沁区天利佳、平安自选两家超市从兴安盟乌兰浩特青岛啤酒代理商曹发明处购买了一批青岛啤酒,王晓梅得知消息后,认为贺晓颖帮助两家超市从异地进货影响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便以贺晓颖销售假酒为由,恶意举报到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诬告陷害贺晓颖销售假冒商品,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民警牛业民、刘友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仓促立案。
二、王晓梅向科区公安局仅仅提供了一份来路不明,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即所谓的青岛啤酒三厂出具的证明),内容是天利佳、平安自选两家超市销售的涉案啤酒批次(有批号)不是三厂生产,以此证明涉案啤酒为假酒。贺晓颖当时就向牛、刘两民警提出异议,并指出两家超市销售的啤酒是四厂生产的(有包装及实物可证实 ),三厂出具的证明不能证实两家超市销售的啤酒是假酒,王晓梅提供的证据有明显漏洞也不合理。
三、涉案啤酒为青岛啤酒四厂生产,并且是由兴安盟正规的青岛啤酒代理商发货,手续齐全。王晓梅从事青岛啤酒代理多年,在明知涉案啤酒为真酒的情况下,故意的使用所谓的青岛啤酒三厂出具的证明混淆视听,其诬告陷害原告贺晓颖的险恶目的明显至极。
四、牛、刘二人在立案后不做深入调查,蓄意的偏向王晓梅一方,在案件侦查期间存在有意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并且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将贺晓颖刑事拘留(超期)羁押38天,之后转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次报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批捕。因案件没有真凭实据,通辽市科区检察院两次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2015年12月28日科区公安局在贺晓颖多处申诉,科区检察院督促撤案的情况下,做出撤销案件决定。
五、本案是彻头彻尾的针对贺晓颖的一起官商勾结、徇私枉法的诬告陷害案件。
1、本案中王晓梅从事酒类行业多年,在明知啤酒为真酒,此事只是属于青岛啤酒公司跨区销售的内部问题时,王晓梅却仍然故意的出具伪证、创造条件,混淆视听,从而达到诬告陷害贺晓颖的目的。
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销售管理总部已经针对本案供货商曹发明此次跨区销售的问题,于2013年8月8日下发了【蒙东省销售发(2013)号文件】对兴安盟大区销售代理曹发明做出了跨区销售的处罚文件。此文件已经充分证明涉案啤酒为青岛啤酒公司生产。但在案件真相已经清楚至极的情况下,牛、刘两人仍然不愿停止对贺晓颖的迫害,无故拖延结案。
3、此次案件完全是王晓梅想勾结、利用牛、刘二人,达到打击报复商业竞争对手的目的,通过诬告陷害的手段使贺晓颖得到刑事追究,而与牛、刘二人导演出的一起冤假错案。最终将贺晓颖迫害的被刑拘38天,此案造成贺晓颖失业、名誉受损,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根据本案的前后始末,以及与诬告陷害罪相关的国家法律之解释,王晓梅已经完全具备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全部条件,牛、刘二人也明显存在徇私枉法的不法行为。
六、办案人牛业民、刘友违反办案程序,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勾结王晓梅一方制造假案,对贺晓颖恶意超期羁押38天,并在办案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存在拒绝收集贺晓颖的无罪证据的行为,并且以诱供方式企图让贺晓颖承认莫须有的罪名,在贺晓颖家属向公安局提供了能够证明贺晓颖无罪的证据后,王晓梅却很快知道了这份证据的详情,并到青岛啤酒公司有关部门活动销毁证据,由此可见王晓梅、牛业民、刘友之间存在不合法的勾结关系。
七、牛、刘二人在没有向供货商查证,销售方也没有受到控制,产品也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仅凭王晓梅来历不明,而且漏洞百出的所谓证据就对贺晓颖实施刑拘,百般迫害。牛业民、刘友与王晓梅官商勾结,狼狈为奸的事实昭然若揭。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43条解释,以及案件的全部事实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王晓梅已经完全的,不可置疑的构成了诬告陷害罪。牛业民、刘友也完全构成了徇私枉法的事实。
九、通辽市科区检察院在对牛业民、刘友的渎职行为的调查中,曾对王晓梅在案件中提供的青岛啤酒三厂出具的证明进行调查,办案人翁祥火,于胜利等人向贺晓颖宣读的调查结果是,青岛啤酒三厂否认曾向王晓梅出具过此证明。由此,王晓梅存在伪造证据的重大嫌疑。
十、本案在通辽市酒类行业内造成极大影响,多数业内人士都清楚此案的真相,给贺晓颖造成了重大的经济、名誉及精神损失。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意图利用手中权力徇私枉法、达成诬告陷害目的的牛业民、刘友、王晓梅、是国法难容,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十一、2016年9月1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贺晓颖做出了支持国家赔偿的决定,自此案件已经定性为一起冤假错案。然而在案件已经真相大白。在贺晓颖向通辽市科区公安局报案被诬告陷害的情况下,却因为涉及本局民警犯罪(主管局长:杨磊),通辽市公安局、通辽市科区检察院、通辽市检察院、未能依据事实、依法办案、意图将诬告陷害案大事化小为普通违纪。
贺晓颖在这五年中,奔波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国家公安部、中国人民最高检察院、等各个部门,开始了艰苦的上访历程。
至今冤案的制造者-王晓梅、刘友、牛业民、杨磊等人未受到任何的责任追究与法律制裁。国法至上、通辽市司法部门却有法不依,将事实与国法践踏在权利的脚下。
附页:案件材料:










1楼2018-01-16 19:07回复
    为什么不立案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8-02-05 04:08
    回复
      一个黑暗的地方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9-03-26 23:13
      回复
        都黑暗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9-04-02 06:23
        回复
          通辽黑恶势力就是这些人充当保护伞


          IP属地:陕西7楼2024-05-01 09: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