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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赶紧上诉和报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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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别再被南京的托给忽悠了


1楼2018-01-16 18:26回复
    大家别再被南京的狗给忽悠了。
    大家小心这条南京的狗 “大宇世纪时代”


    2楼2018-01-16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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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136号原告:赵元吉,男,1973年5月9日生,汉族,中油吉林化建员工,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北区镇。法定代表人:赵林凡,副总裁。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原名称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邮币卡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尚延程,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严至国,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清源桥支行,住所地昌邑区通潭西区。法定代表人:韩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员工。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孙建一,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易文娟,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元吉与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九州公司)、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原名称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邮币卡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清源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清源桥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元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锁、被告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国、建行清源桥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平安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文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九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元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二”九州邮币卡交易中心-客户端”中全部交易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向原告返还未转出资金1749000元;3、判令被告一承担连带返还责任;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返还责任;5、四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份被告二的销售人员在网上收集炒股失败的股民,并组织其进入YY语音交流群,名称为华山论剑,频道号为81686994,被告二的销售人员在该频道讲解相关股票知识。4月份,被告二销售人员开始收集群里成员个人资产信息,并开始对群成员洗脑,诱导包括原告在内的群成员购买邮币卡,在被告二销售人员的诱导下,原告在被告二处开户(账号:80386591),开户时被告二并未向原告提供任何合同,也没告知原告其中的风险,也没让原告签署开户申请表、开户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后来在被告二销售人员的诱导下,原告经过被告二的网站链接开通了平安易宝账户,并通过被告三向账户注入资金,随后在被告二销售人员的推荐下,原告购买了J世博大熊猫票、J黑金猴贺年卡、J个2鲜花套票等邮币卡票,开始各类邮币卡票涨势较好,但后来开始不断跌停,且原告想卖也无法卖出。原告经过多方咨询,才知自己上当受骗。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原告通过被告三向被告二共转入1749000元,至今未出金。截止起诉时,已亏损1624807.23元,账户剩余124192.77元。原告本以为所从事的交易均为合法的现货交易行为,且交易真实。但原告经过多方咨询得知,被告二开展的这种名为现货交易实为期货交易,是需要国家行政许可的行为。但被告一、二均未获得相关的期货交易许可资质。在交易管理上,由被告二向原告等所有开户客户提供”九州邮币卡交易中心-客户端”,提供行情分析报价、挂牌交易商品、标准化合约等各类交易信息;组织机构采取会员制,通过会员招揽和维护客户;在资金的进出方面与平安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签订数据接口和结算方面的协议,由银行提供数据结算服务,协助被告一、二统一收取、划拨和分配客户交易保证金。该交易具有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方式为双向T+0交易、做市商机制,允许在建仓后平仓了结交易而无须实物交割等特征,实为期货交易。而且,该交易行为所涉交易资金并未入市交易。被告二在明知其未经国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无合法期货交易经营权,仍为个人客户提供实质上的非法期货交易服务,严重违法。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分公司,被告一应对其分公司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做为原告的开户银行,未对原告的资金安全尽到保障义务,为非法交易行为违规提供资金的入口和结算,分享原告的损失,具有严重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楼2018-01-16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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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辩称:一、原告和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邮币卡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仅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诉请确认交易无效的对象错误。1、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青岛市现货商品交易市场,答辩人是其下属的现货邮币卡的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商,也就是交易市场的服务者,不参与客户之间的直接交易,仅是按交易次数收取交易手续费,客户之间交易的盈亏与答辩人无关。2、原告通过电子服务平台自行进行现货邮币卡的买卖,其交易对手是其他交易商。原告只是因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邮币卡交易与答辩人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答辩人与原告交易过程中的盈亏无任何法律关系,其起诉答辩人要求确认交易无效,明显是诉讼对象错误。二、答辩人对原告不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情形,原告主张返还的款项系因投资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和交易费用,原告应预见邮币卡交易的投资风险,投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1、原告在答辩人平台开户时是完全自愿的,且答辩人也尽到了风险提示的义务。原告在开户时对于《客户自主承担风险承诺书》、《入市协议》是进行过确认的,这是开户的必经程序,且原告提交的”客户开户流程”中就包括了《客户自主承担风险承诺书》和《入市协议》,足以证明原告对此事实是确认的。在《客户自主承担风险承诺书》第五条客户承诺部分,明确了申请开户的客户已充分了解自身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邮币卡市场的各种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失。因此,原告是充分知晓邮币卡交易风险的,应当承受交易带来的损失。2、答辩人对原告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虚假宣传和误导情形,原告的开户入金、交易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开户、交易、资金操作全部是由原告主动进行,答辩人仅按交易次数收取了交易手续费,原告因为交易而产生的盈亏与答辩人无关。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原告自愿下载交易软件并进行相关交易操作,应当承受自主交易带来的投资风险,而不是在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就想将损失转嫁给交易平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答辩人来承担其投资损失显然违反了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3、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的话,那么可以说相关的投资就没有任何风险了,因为投资者盈利了,他不可能会来起诉,反之如果亏损了,那么他又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把投资款全额拿回去,这是毫无道理可言的、也违反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三、案涉邮币卡交易不是非法期货交易,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期货市场的主要特征是基于保证金制度基础上的集中对冲交易机制,非法期货实质上是没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机构或市场,以现货的名义采用期货交易的部分运行机制,开展以保证金为基础的远期标准化合同的集中交易。而本案邮币卡交易是现货电子交易,不是非法期货交易,理由如下:1、本案邮币卡交易无需缴纳保证金,不存在保证金制度和做市商机制。2、本案交易的的邮币卡均有1:1的实物存放,可现场查看,可进行实物交割,并且也有投资者进行了实物交割,这点是与期货交易最大的区别。邮币卡现货电子交易非属于”标准化合约”,而是”标准化现货”。3、国家法律法规对于邮币卡现货交易没有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答辩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工艺品、集邮用品、文化用品等的批发零售和网上销售,本案邮币卡现货交易并不属于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展的经营活动。


        5楼2018-01-16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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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原告主张其开户和交易行为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各项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系正常市场交易风险所致,原告应自行承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建行清源桥支行辩称:原告对三被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驳回诉求:1、原告在三被告开办网上银行服务时在原告签字确认的业务回执上我行向原告提示了交易风险尽到了提示义务,没有任何过错;2、原告在诉状种种自认是个人行为,根据原告与建行签订的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客户对发出的任何指令责任自己承担,综上法院应驳回对建行的诉求。平安银行辩称:1、我行在与九州公司合作时审查了九州公司的批文,已经到初步审查义务,为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符合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范围,具体交易行为合法合规性应该由依据谁批准谁监督的原则由相关政府部门即青岛商务局负责监管,我行并不具有监督审查的权利和义务;2、平安银行平安易保账户是资金过度功能,我行接受原告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原告自行操作出入金,由原告自行操作,原告应对本人资金操作的亏损承担法律责任;3、我行与青岛九州公司以及原告签订的协议均独立于具体市场交易行为,并不对交易双方应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或其他方式承担连带责任;4、我行非交易的合同方,我方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综上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返还责任没有承担连带法律事实依据,应驳回诉求。被告青岛九州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供的平安银行平安易宝明细和建设银行交易清单,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二处总投入金额2,549,000元,转出800,000元,差额1,749,000元;2.被告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提交的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同意设立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的函》及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告知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法经营的函》,上述两份文件并未就本案所涉交易模式属于期货或现货交易进行认定,且该两份文件许可经营的范围不包括邮币卡的经营,并注明”需依据法律法规取得许可证经营的另申请资质”,不能证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经营已得到相关政府部门许可,故本院不予采信;3.关于被告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所提交的(2017)青崂山证经字第549号公证书,用于证实交易存在实物交割,但原告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总共进行了8次交易,均未进行实物交割,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案涉交易系现货交易,故本院不予采信;4.关于建行清源桥支行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及2016年5月17日客户业务回执,原告赵元吉借助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进行转账,是在其自主操作下进行的,故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5.平安银行提交的《平安银行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使用协议》及《平安银行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存管服务使用协议》,上述两份协议证实平安银行为交易提供平台,但平安银行无义务对每笔交易进行实质性审查,上述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赵元吉通过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原青岛九州邮币卡分公司)的网上宣传,在青岛九州邮币卡交易中心—客户端注册账号80386591用于交易,赵元吉按照青岛九州邮币卡分公司的要求在被告平安银行处开通了平安易宝账户,通过被告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平安易宝账户注入资金,通过平安易宝账户先后购买了J世博大熊猫票、J黑金猴贺年卡、J个2鲜花套票等邮币卡票。在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总计投入账户内人民币2,549,000元,期间转出800,000元,剩余1,749,000元全部在账户内用于交易。后邮币卡票不断跌停,账户剩余124192.77元,现账户关闭,资金不能转出。交易方式为由青岛九州邮币卡分公司向原告等所有开户客户提供”九州邮币卡交易中心-客户端”,提供行情分析报价、挂牌交易商品、标准化合约等各类交易信息。采取T+0的方式,当日买卖次数不限。双方进行多次交易,但未曾进行过实物交割。现政府相关部门对此类交易进行整顿,交易暂时关闭。另查明,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邮币卡分公司现更名为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


          6楼2018-01-16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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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元吉在青岛九州邮币卡交易中心—客户端注册账号80386591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二、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共同返还赵元吉合同款1,74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赵元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41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翯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人民陪审员 凌 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齐永鹤


            7楼2018-01-16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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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6184号原告:蒋勇燕,女,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城南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62号。法定代表人:杨国民,该行行长。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镇江北路81号337F。法定代表人:赵林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华银大厦903室、805室。法定代表人:尚延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燕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城南支行、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家俊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赵海良


              10楼2018-01-16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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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判例。


                IP属地:江苏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18-01-16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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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在都是没有官方准确的说法,是不是托还在散布所谓的开盘消息,稳定大家情绪,等着过起诉或追诉时效。


                  IP属地:江苏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18-01-16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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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点钱对这些卖票的来说,就是一缸水里的一滴水,为什么他们不赔?是因为他们觉得不赔也没有危险,你们不告就等着人家逃脱吧


                    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18-01-16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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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人不告,以为这些人没钱,赔不起,他们赔你双倍都不带喘口气的,都坐在同一条船上,您也划一桨,十块钱不到


                      来自Android客户端21楼2018-01-16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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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期货交易。2013年,为整顿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判断是否属于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应当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从目的上看,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从形式上看,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一般具备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两项主要特征。其中,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权利义务。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以及做市商机制等。本案中,从目的上看,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发生过多次交易,虽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抗辩称邮币卡均存在实物,可以随时进行交割,但交易并不必进行实物交割。从交易形式上看,根据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除商品价格未确定外,其品种、数量、质量、预付定金、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单位等要素均已在交易前确定,符合标准化合约的特征。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通过不断向客户终端使用者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符合做市商机制的特征。综上,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交易应当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依照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同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虽然上述条例未载明违反其规定进行交易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但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势必会导致交易市场不受监管,秩序混乱,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上述条例为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经营许可为现货经营,其交易行为未取得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原告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交易,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原告赵元吉向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用于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749,000元。双方交易系无效的非法期货交易,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应予返还。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为青岛九州公司的分公司,其法律责任应由青岛九州公司承担。在诉讼阶段,原告赵元吉对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账户进行保全,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在其偿还能力范围内,应与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关于建行清源桥支行及平安银行的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建设银行的网上银行和平安银行的平安易宝均为赵元吉开通网上银行并转入、转出资金,提供了正常的交易平台,其进行的资金流转是按照赵元吉的口令完成,是正常行使银行的职能,其对交易无效的后果并无过错,故对赵元吉要求建行清源桥支行和平安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2楼2018-01-17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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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期货交易。2013年,为整顿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判断是否属于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应当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从目的上看,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从形式上看,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一般具备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两项主要特征。其中,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权利义务。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以及做市商机制等。本案中,从目的上看,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发生过多次交易,虽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抗辩称邮币卡均存在实物,可以随时进行交割,但交易并不必进行实物交割。从交易形式上看,根据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除商品价格未确定外,其品种、数量、质量、预付定金、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单位等要素均已在交易前确定,符合标准化合约的特征。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通过不断向客户终端使用者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符合做市商机制的特征。综上,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交易应当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依照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同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虽然上述条例未载明违反其规定进行交易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但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势必会导致交易市场不受监管,秩序混乱,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上述条例为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经营许可为现货经营,其交易行为未取得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原告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交易,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原告赵元吉向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用于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749,000元。双方交易系无效的非法期货交易,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应予返还。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为青岛九州公司的分公司,其法律责任应由青岛九州公司承担。在诉讼阶段,原告赵元吉对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账户进行保全,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在其偿还能力范围内,应与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关于建行清源桥支行及平安银行的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建设银行的网上银行和平安银行的平安易宝均为赵元吉开通网上银行并转入、转出资金,提供了正常的交易平台,其进行的资金流转是按照赵元吉的口令完成,是正常行使银行的职能,其对交易无效的后果并无过错,故对赵元吉要求建行清源桥支行和平安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3楼2018-01-17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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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原告主张其开户和交易行为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各项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系正常市场交易风险所致,原告应自行承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建行清源桥支行辩称:原告对三被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驳回诉求:1、原告在三被告开办网上银行服务时在原告签字确认的业务回执上我行向原告提示了交易风险尽到了提示义务,没有任何过错;2、原告在诉状种种自认是个人行为,根据原告与建行签订的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客户对发出的任何指令责任自己承担,综上法院应驳回对建行的诉求。平安银行辩称:1、我行在与九州公司合作时审查了九州公司的批文,已经到初步审查义务,为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符合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范围,具体交易行为合法合规性应该由依据谁批准谁监督的原则由相关政府部门即青岛商务局负责监管,我行并不具有监督审查的权利和义务;2、平安银行平安易保账户是资金过度功能,我行接受原告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原告自行操作出入金,由原告自行操作,原告应对本人资金操作的亏损承担法律责任;3、我行与青岛九州公司以及原告签订的协议均独立于具体市场交易行为,并不对交易双方应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或其他方式承担连带责任;4、我行非交易的合同方,我方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综上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返还责任没有承担连带法律事实依据,应驳回诉求。被告青岛九州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供的平安银行平安易宝明细和建设银行交易清单,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二处总投入金额2,549,000元,转出800,000元,差额1,749,000元;2.被告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提交的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同意设立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的函》及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告知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法经营的函》,上述两份文件并未就本案所涉交易模式属于期货或现货交易进行认定,且该两份文件许可经营的范围不包括邮币卡的经营,并注明”需依据法律法规取得许可证经营的另申请资质”,不能证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经营已得到相关政府部门许可,故本院不予采信;3.关于被告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所提交的(2017)青崂山证经字第549号公证书,用于证实交易存在实物交割,但原告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总共进行了8次交易,均未进行实物交割,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案涉交易系现货交易,故本院不予采信;4.关于建行清源桥支行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及2016年5月17日客户业务回执,原告赵元吉借助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进行转账,是在其自主操作下进行的,故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5.平安银行提交的《平安银行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使用协议》及《平安银行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存管服务使用协议》,上述两份协议证实平安银行为交易提供平台,但平安银行无义务对每笔交易进行实质性审查,上述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赵元吉通过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原青岛九州邮币卡分公司)的网上宣传,在青岛九州邮币卡交易中心—客户端注册账号80386591用于交易,赵元吉按照青岛九州邮币卡分公司的要求在被告平安银行处开通了平安易宝账户,通过被告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平安易宝账户注入资金,通过平安易宝账户先后购买了J世博大熊猫票、J黑金猴贺年卡、J个2鲜花套票等邮币卡票。在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总计投入账户内人民币2,549,000元,期间转出800,000元,剩余1,749,000元全部在账户内用于交易。后邮币卡票不断跌停,账户剩余124192.77元,现账户关闭,资金不能转出。交易方式为由青岛九州邮币卡分公司向原告等所有开户客户提供”九州邮币卡交易中心-客户端”,提供行情分析报价、挂牌交易商品、标准化合约等各类交易信息。采取T+0的方式,当日买卖次数不限。双方进行多次交易,但未曾进行过实物交割。现政府相关部门对此类交易进行整顿,交易暂时关闭。另查明,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邮币卡分公司现更名为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期货交易。2013年,为整顿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判断是否属于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应当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从目的上看,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从形式上看,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一般具备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两项主要特征。其中,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权利义务。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以及做市商机制等。本案中,从目的上看,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发生过多次交易,虽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抗辩称邮币卡均存在实物,可以随时进行交割,但交易并不必进行实物交割。从交易形式上看,根据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除商品价格未确定外,其品种、数量、质量、预付定金、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单位等要素均已在交易前确定,符合标准化合约的特征。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通过不断向客户终端使用者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符合做市商机制的特征。综上,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交易应当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依照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同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虽然上述条例未载明违反其规定进行交易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但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势必会导致交易市场不受监管,秩序混乱,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上述条例为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经营许可为现货经营,其交易行为未取得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原告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交易,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原告赵元吉向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用于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749,000元。双方交易系无效的非法期货交易,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应予返还。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为青岛九州公司的分公司,其法律责任应由青岛九州公司承担。在诉讼阶段,原告赵元吉对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账户进行保全,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在其偿还能力范围内,应与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关于建行清源桥支行及平安银行的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建设银行的网上银行和平安银行的平安易宝均为赵元吉开通网上银行并转入、转出资金,提供了正常的交易平台,其进行的资金流转是按照赵元吉的口令完成,是正常行使银行的职能,其对交易无效的后果并无过错,故对赵元吉要求建行清源桥支行和平安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元吉在青岛九州邮币卡交易中心—客户端注册账号80386591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二、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共同返还赵元吉合同款1,74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赵元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41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翯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人民陪审员 凌 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齐永鹤


                            24楼2018-01-17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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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期货交易。2013年,为整顿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判断是否属于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应当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从目的上看,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从形式上看,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一般具备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两项主要特征。其中,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权利义务。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以及做市商机制等。本案中,从目的上看,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发生过多次交易,虽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抗辩称邮币卡均存在实物,可以随时进行交割,但交易并不必进行实物交割。从交易形式上看,根据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除商品价格未确定外,其品种、数量、质量、预付定金、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单位等要素均已在交易前确定,符合标准化合约的特征。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通过不断向客户终端使用者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符合做市商机制的特征。综上,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交易应当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依照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同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虽然上述条例未载明违反其规定进行交易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但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势必会导致交易市场不受监管,秩序混乱,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上述条例为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经营许可为现货经营,其交易行为未取得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原告赵元吉与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交易,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原告赵元吉向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用于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749,000元。双方交易系无效的非法期货交易,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应予返还。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为青岛九州公司的分公司,其法律责任应由青岛九州公司承担。在诉讼阶段,原告赵元吉对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的账户进行保全,青岛九州市南分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在其偿还能力范围内,应与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关于建行清源桥支行及平安银行的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建设银行的网上银行和平安银行的平安易宝均为赵元吉开通网上银行并转入、转出资金,提供了正常的交易平台,其进行的资金流转是按照赵元吉的口令完成,是正常行使银行的职能,其对交易无效的后果并无过错,故对赵元吉要求建行清源桥支行和平安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5楼2018-01-17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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