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帮忙看看这个官司能否打赢,诉求能否如愿以偿
起诉状
原告:青年男性29岁
被告:某三甲医院
诉讼请求:
1.因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原告健康权受到伤害,故请求判令由被告在官方公众平台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有损失共计23535元,其中包括原告的本次住院费3535元和精神损害抚恤金20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8日,原告因发热腹痛于被告处入院治疗,入院后24小时内被告做了相关方面检查,暂考虑为右肺肺炎,给予了补充营养和抗炎药物等治疗方式,2016年4月12日9时左右被告的医务人员例行查房时,原告及妻子曾口头问院方可否出院,院方医生回答明天早上即可出院,原告便于2016日4月13日上午办理出院手续出院了,院方医生给患者的出院小结上诊断为发热、胆囊结石、右肺感染、脂肪肝。
但是事实上,原告的2016年4月8日至13日住院期间的血液检查报告中早已显示随机血糖18.6、空腹血糖12.5,尿液检查中也同时显示尿糖呈强阳性4+(55)、酮体阳性2+(4.0),这些异常数据被告本应高度重视,并告知原告,但被告从未告知过,高血糖如果不能及时控制,会对原告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然而被告得知原告这一病情后不仅不做任何处理和诊断,直至原告出院时也未曾将这一病情告知原告,原告作为患者本依法应当享有知情权。并且住院期间被告明知原告血糖极高情况下,依然违反相关药物禁忌规定,仍继续持续每天给原告注射葡萄糖(依照相关药物禁忌规定病人高血糖时是不允许注射使用葡萄糖)。正因为被告未尽到对原告病情告知的义务,所以原告出院回家后根本不知道自己血糖高情况,大约近两年时间依然正常饮食和喝含糖饮料,从未在饮食上控制和减少对糖份的摄入量,并且也未曾使用任何相关降糖药物控制。直至2017年12月4日原告在区人民医院体检报告中显示空腹血糖17.4报告上同时并建议原告住院治疗,得知这一结果,原告当日便因血糖高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出院时被告给原告疾病证明书上诊断为二型糖尿病。
原告认为,被告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未尽到将病情告知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且被告在明知原告血糖极高的情况下,仍继续持续每天给予葡萄糖治疗,该行为更加说明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如若被告在原告出院前将报告中血糖高这一情况告知了原告,原告出院后就会科普血糖方面知识,同时也肯定会加以控制饮食和减少对糖份的摄入,这样的话原告血糖能及早得到有效的控制,日后可能就不需要长期依靠药物,甚至都有可能两年后不会患上糖尿病这一不治之症。被告上诉行为致使了原告的身体约两年时间血糖值长期居高不下,加快了胰岛功能的散失速度,形成了今天的药物依赖,并且直接导致原告散失了获得及早诊断与及时治疗控制血糖的机会,同时得知这一结果更是给原告心里及精神上也带来了极大的打击,因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事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赔偿,被告虽承认其有上述过错,但是却只同意赔偿原告3500元,并且认错态度极差,极度的想推卸和逃避责任,所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只能依法起诉。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如请事项。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图片】
有充分证据证明医院侵犯了患者知情权,未将血糖高情况告知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