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特点】1从属性2职业性3契约型4有偿性
【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市场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1劳动行政机构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劳动市场服务机构4劳动团体5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劳动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1被动的根本性2效力的贯穿始终性【作用】1立法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秩序性的维护2法律适用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3行为准则-提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
【劳动权】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人权,劳动权并非单个权利,而是权利束,包括多个具体权利。【体系】1宪法中的劳动权/个体劳动权/集团劳动权22劳动法中的劳动权/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时候眼里、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
【劳动法的体系】1劳动就业法,为了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建立(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就业管理法)2劳动关系协调法,以劳动关系的运行为规范对象(个体自治法,团体自治法,国家干预法3劳动保障法,主要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和救济的法律规范(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社会保障/保险)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性特征】1明显的不对称性2较强的法定性3适当的受限性(1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2当事人的有些权利同时具有义务性质)4救济的复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