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与郑国均为中系杰出国家,至去年时两国皇室正式由同一皇族所共同领导,做到了统一皇室。
而考虑到两国间特殊密切的关系,致力于促进两国的共同繁荣以及确保远东的长期和平,在两国政府的推动下作出以下决定:
第一条 中郑皇室共同由轩辕皇族继承,中华帝国皇帝同时亦为郑国天皇。
第二条 统一皇室依然供奉郑国皇室先祖太庙,保留前皇族、贵族之一切权力照旧。
第三条 郑国鸿蒙殿太御兼任中华内阁常务大臣。
第四条 两国税率、货币、度量衡、教科书等相关事宜一体化。
第五条 郑国政务接受中华的指导,由中华派遣郑国政务大臣
第六条 建立统一的国会,郑国国会改为郑国地方议会。
第七条 郑国军谘府由中华军方直接接管。
第八条 废除两国边境检查站以及海关。
第九条 郑国尊奉中华为中系国家正统。
第十条 中华尊重并维持郑国的国教即佛教地位不动摇,保护僧侣、寺庙、信众等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中郑为联合统治制国家,两国国家主权依然独立自主。
第十二条 郑国官员俸禄与中华看齐。
第十三条 郑国法律制度依旧保持独立。
而考虑到两国间特殊密切的关系,致力于促进两国的共同繁荣以及确保远东的长期和平,在两国政府的推动下作出以下决定:
第一条 中郑皇室共同由轩辕皇族继承,中华帝国皇帝同时亦为郑国天皇。
第二条 统一皇室依然供奉郑国皇室先祖太庙,保留前皇族、贵族之一切权力照旧。
第三条 郑国鸿蒙殿太御兼任中华内阁常务大臣。
第四条 两国税率、货币、度量衡、教科书等相关事宜一体化。
第五条 郑国政务接受中华的指导,由中华派遣郑国政务大臣
第六条 建立统一的国会,郑国国会改为郑国地方议会。
第七条 郑国军谘府由中华军方直接接管。
第八条 废除两国边境检查站以及海关。
第九条 郑国尊奉中华为中系国家正统。
第十条 中华尊重并维持郑国的国教即佛教地位不动摇,保护僧侣、寺庙、信众等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中郑为联合统治制国家,两国国家主权依然独立自主。
第十二条 郑国官员俸禄与中华看齐。
第十三条 郑国法律制度依旧保持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