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把左小飞照片和别人照片混在一起,让吕方红、吕晓庆、左清华等左小飞不认识的伪证者指认。人都不认识,又怎能作证左小飞多次到永方电源?何来敲诈勒索?
20.强拆左小飞沙县小吃店,赔偿两万六(成本两万四仟,下左村民左小刚核实,建造者),伪证陷害敲诈勒索罪两次,拘留13次689天,两次非法拘禁42天,左小飞是躲在碉堡里中枪,穿着金盔铁甲被蛇咬。
21.抚州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上访的人有:临川李某、徐某、姜爱秀,东乡高某、揭某,崇仁徐志明、黄文亮、范某,宜黄王小莲、黎川鲁某,高新区傅香莲、左小飞。翻阅中华文明24史,对底层民众如此迫害,闻所未闻。
22.呼格案、聂树斌案,当时办案民警立功心切,不知情办了冤案,吴志明局长判了18年。左小飞案,抚州公检法联合办冤案,把无罪伪证陷害成有罪,人为炮制、拼接、伪造、诱供后伪证陷害,罪不可赦 。
左小飞在抚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上说: “疑罪从无”是我国《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则,但在我国当今司法环境下,这一原则的贯彻落实却倍受质疑,“疑罪从轻”的审判理念在临川区法院、抚州中级人民法院或法官的心里还根深蒂固。 对此,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3年8月下发“中政委[2013]27号”《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该规定第七条“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只有利益相关方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尽管“疑罪从无”的定罪原则明确写在刑法之中,但目前临川区法院没有严格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总认为抚州高新分局抓了人、临川区检察院已起诉,特别是左小飞被超期羁押456天的,如果不判有罪,抚州高新分局公安、临川区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会受到错案追究。抚州高新分局做了一锅夹生饭,临川区检察院送过去,临川区法院昧着良心吃了,左小飞冤案被做成了。所以,临川区法院千方百计的给左小飞判“免于刑事处罚”定罪,抚州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让免于刑事处罚成为无罪的挡箭牌、遮羞布。 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保障,临川法院在政府、政法委强大外力干涉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干扰,严格审判以致没有犯罪事实的左小飞被羁押、起诉、审判,导致左小飞冤案、错案频发。
在左小飞案中,当事人和证人可以肆意撒谎、作伪证、造假文件,而不受任何惩罚和制裁,也没有刑事责任,在司法程序中对谎言和伪证的这种无底线的纵容导致左小飞冤案、错案频发。 司法的公平和正义要求法官判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利益相关方的政府官员聂正高、徐明泉、饶明中、黄恒、左振华的证词有明显偏向性,证词效力受质疑。其他村民的证词是在抚州高新分局警察彭峰松的威逼利诱下做的伪证。
左小飞案中,除了利益相关方及不知情人员在警察彭峰松诱供下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能指控左小飞有敲诈勒索行为。而左小飞则有大量证据证明是抚州高新分局伪证陷害。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那么就只能宣判无罪,这是最基本的正义,也是法治社会的底线。如果法律允许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时候,根据利益相关方及警察的伪证判决一个人有罪,那这个社会是可怕的。因为警察可以威逼利诱他人做伪证害任何人。当没有证据证明一个人实施了犯罪,甚至没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行为的时候,没有理由对任何人实施相应的法律追诉。
左小飞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抚州高新分局警察的取证不仅仅是瑕疵的问题,已经涉及制造伪证,涉嫌伪证罪,并且警方所做的口供和相关方的供述是虚假的,都是不知情的利益相关方“好像”“听说”“某年某月却没某时某刻”,口供雷同,一看就是警察诱使下的伪证,警方以抚州政法委的指使为中心,拿2014.6.19日收据做文章,甚至为了证据与结果相符(政法委指示把左小飞案办成铁案),而制造了伪证,诱供及威逼利诱利益相关方做伪证。 左小飞案非常简单,只要法院找每个证人告诉伪证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可以去伪存真,还原事实真相。只要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到上左组调查村民、到广东中山市伟福公司、深圳富士康公司、深圳裕富照明公司、江西抚州社保局调查就可以还原事实真相。 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保障,现实中由于抚州司法体制、利益纠葛、官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临川法院及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做不到绝对独立行驶审判权。这也就决定了在有外力干涉(政府及政法委)的情况下,临川法院、抚州中级人民法院无法做到排除干扰,严格执法。不可能秉公执法为左小飞恢复名誉,宣判无罪。
在法庭上左小飞最后说: 今天你们来给我问罪,我是无罪的,历史终将证明,你们才是有罪的!
审判长一槌定音“宣布毕庭”,庭审结束。 左小飞在法庭的控诉,同步录音录像,恳请左小飞事件成公共事件后,公布左小飞在2016.12.23日,2017.6.29日在临川法院一审两次开庭视频,2017.12.19日在抚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视频。


20.强拆左小飞沙县小吃店,赔偿两万六(成本两万四仟,下左村民左小刚核实,建造者),伪证陷害敲诈勒索罪两次,拘留13次689天,两次非法拘禁42天,左小飞是躲在碉堡里中枪,穿着金盔铁甲被蛇咬。
21.抚州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上访的人有:临川李某、徐某、姜爱秀,东乡高某、揭某,崇仁徐志明、黄文亮、范某,宜黄王小莲、黎川鲁某,高新区傅香莲、左小飞。翻阅中华文明24史,对底层民众如此迫害,闻所未闻。
22.呼格案、聂树斌案,当时办案民警立功心切,不知情办了冤案,吴志明局长判了18年。左小飞案,抚州公检法联合办冤案,把无罪伪证陷害成有罪,人为炮制、拼接、伪造、诱供后伪证陷害,罪不可赦 。
左小飞在抚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上说: “疑罪从无”是我国《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则,但在我国当今司法环境下,这一原则的贯彻落实却倍受质疑,“疑罪从轻”的审判理念在临川区法院、抚州中级人民法院或法官的心里还根深蒂固。 对此,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3年8月下发“中政委[2013]27号”《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该规定第七条“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只有利益相关方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尽管“疑罪从无”的定罪原则明确写在刑法之中,但目前临川区法院没有严格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总认为抚州高新分局抓了人、临川区检察院已起诉,特别是左小飞被超期羁押456天的,如果不判有罪,抚州高新分局公安、临川区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会受到错案追究。抚州高新分局做了一锅夹生饭,临川区检察院送过去,临川区法院昧着良心吃了,左小飞冤案被做成了。所以,临川区法院千方百计的给左小飞判“免于刑事处罚”定罪,抚州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让免于刑事处罚成为无罪的挡箭牌、遮羞布。 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保障,临川法院在政府、政法委强大外力干涉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干扰,严格审判以致没有犯罪事实的左小飞被羁押、起诉、审判,导致左小飞冤案、错案频发。
在左小飞案中,当事人和证人可以肆意撒谎、作伪证、造假文件,而不受任何惩罚和制裁,也没有刑事责任,在司法程序中对谎言和伪证的这种无底线的纵容导致左小飞冤案、错案频发。 司法的公平和正义要求法官判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利益相关方的政府官员聂正高、徐明泉、饶明中、黄恒、左振华的证词有明显偏向性,证词效力受质疑。其他村民的证词是在抚州高新分局警察彭峰松的威逼利诱下做的伪证。
左小飞案中,除了利益相关方及不知情人员在警察彭峰松诱供下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能指控左小飞有敲诈勒索行为。而左小飞则有大量证据证明是抚州高新分局伪证陷害。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那么就只能宣判无罪,这是最基本的正义,也是法治社会的底线。如果法律允许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时候,根据利益相关方及警察的伪证判决一个人有罪,那这个社会是可怕的。因为警察可以威逼利诱他人做伪证害任何人。当没有证据证明一个人实施了犯罪,甚至没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行为的时候,没有理由对任何人实施相应的法律追诉。
左小飞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抚州高新分局警察的取证不仅仅是瑕疵的问题,已经涉及制造伪证,涉嫌伪证罪,并且警方所做的口供和相关方的供述是虚假的,都是不知情的利益相关方“好像”“听说”“某年某月却没某时某刻”,口供雷同,一看就是警察诱使下的伪证,警方以抚州政法委的指使为中心,拿2014.6.19日收据做文章,甚至为了证据与结果相符(政法委指示把左小飞案办成铁案),而制造了伪证,诱供及威逼利诱利益相关方做伪证。 左小飞案非常简单,只要法院找每个证人告诉伪证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可以去伪存真,还原事实真相。只要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到上左组调查村民、到广东中山市伟福公司、深圳富士康公司、深圳裕富照明公司、江西抚州社保局调查就可以还原事实真相。 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保障,现实中由于抚州司法体制、利益纠葛、官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临川法院及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做不到绝对独立行驶审判权。这也就决定了在有外力干涉(政府及政法委)的情况下,临川法院、抚州中级人民法院无法做到排除干扰,严格执法。不可能秉公执法为左小飞恢复名誉,宣判无罪。
在法庭上左小飞最后说: 今天你们来给我问罪,我是无罪的,历史终将证明,你们才是有罪的!
审判长一槌定音“宣布毕庭”,庭审结束。 左小飞在法庭的控诉,同步录音录像,恳请左小飞事件成公共事件后,公布左小飞在2016.12.23日,2017.6.29日在临川法院一审两次开庭视频,2017.12.19日在抚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