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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青年工人诉南街案系列文章:开庭审判之后还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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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燕南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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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燕南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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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张艳艳 为劳动者打官司


2025-06-11 09: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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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燕南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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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立案算什么?
12月22日,本来是漯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我们35名大学生起诉河南南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日子。在开庭之前我们没有接到任何有关案件审理异常的消息。
12月20日晚,我们坐了一夜的火车于21日早上提前一天到了漯河。21日上午去漯河中院,收到被告方提交的关于我们35名原告的职工入职登记表以及工资表,唯独拿不出劳动合同来。另外有一份他们给中院提交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书。
我们看到这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当场起草了一份《就本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建议书》递交给中院。当时对于他们的这份申请书还感觉不可理喻,明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这一条明确说明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好,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会有很大困难,可以决定将案件报上来自己审理。仅就这一条,中院就可以驳回被告方的管辖权异议书。
由于我们对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一点估计不足,到了正常开庭审理那天,就遇到了异常情况。明明已经开了庭,却又退至本该属于审理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法庭调查中,我方五位诉讼代表事实陈述完毕后,本该被告做事实陈述时,被告当场宣读的却是他那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当场质疑中院没有管辖权,而且还言明,中院不予答复就拒绝进行事实辩论。于是关于管辖权问题,审判长让我们双方发表意见,并说明本次开庭审理就是解决这个程序问题。
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庭上临场应变也是不够的。法院草草休庭,给了我们五日的期限,在这期间有什么意见可以书面提交法院,他们组成合议庭合议有关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于是当天我们就从漯河回来,等候法院的通知。


  • 燕南志士
  • 核心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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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没有想清楚的事情,庭下回来后我们做了认真的梳理、查阅和总结。
开庭之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官当场还让我们双方针对管辖权异议展开辩论,这是否符合程序?
我们35名原告千里迢迢赶赴漯河中院是去开庭的,不是再一次去立案的!
我们一个月前能够立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正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五十三条“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关于“重大影响的案件”,我们在起诉书中从被告方面、原告方面做了详细的阐述。对此,我们35名原告曾赶赴漯河中院,和立案庭庭长从事实到法律层层深入,交流了长达一整天的时间。最终,在适用法律方面,曹庭长被我们说服了,行使了他的自由裁量权,认定了我们这个是重大影响的案件,对于我们35人的共同诉讼予以立案(详见微信公众号文章《我们是怎样说服曹庭长的?》)。
难道立案庭庭长亲自立的案子是无效的吗?是可以轻易地被被告一纸空文给驳回的吗?
一开始我们也被绕进去了,本来已经立稳的案子,到了庭上似乎还有法律漏洞?
其实不是这样的,管辖权异议本不该双方在庭上辩论,而是要在开庭审理之前解决的。不管被告提出怎样的理由,管辖权问题是立案庭的事情,跟我们没有关系,压根不需要我们去论证,更不需要当庭去辩论!审判长本可当庭驳回,无需审查。
审判长的职责是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审判,这个他是专业的。但是,什么案子该在中院立、归中院审,立案庭庭长是专业的,他对相关的法律法条更加熟悉,运用更到位,这是基本逻辑。
我们立案的时候,真正经过了七天的审查,立案庭的立案工作是非常认真严谨的,立案庭庭长对于我们的案子进行了实质审查。对于本案的管辖权,审判长本可以有足够的自信,这个案子就是该中院审理!
至于《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二款中说到的开庭后仍能够提出异议的两个例外情况——“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首先我们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不存在专属管辖问题;“级别管辖”这是指原告被告双方在协议管辖权的前提下开庭后仍可质疑,不管是明确协议还是默认协议,我们与被告方均不存在这个问题。
因此,此次开庭当庭出现的状况也不难理解,本质上是审判长对于本案的管辖权还没有充分的信心。


  • 燕南志士
  • 核心吧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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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想,究竟立案庭和审判庭是什么关系?
普通人都可以理解,这是法院工作当中两个不同的环节,经过上一个环节自然到下一个环节,上一个环节的事情下一个环节你别管,这个才叫分工合作,是相互制衡的思路。就像我们去医院挂号,都挂号了医生说这个不归我看,如果说你去看的是内科,挂号员给我挂的是外科,这个当然要打回去。如果挂号员没有错误,我挂着内科他就给我内科的号,我到内科医生那里他说这个属于外科,那这就是内科医生的失职。更何况我们的“挂号”不是简单分类的挂号。
中院的立案庭相当于一个挂号室,各科医生相当于审判庭,这两个庭是平权的。所以审判庭其实是不可以轻易否定立案庭的立案结果,没有足够的理由也不应该对立案提出质疑,这个是基本常识问题!
再者,据网上资料显示,立案庭曹庭长还是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是很有权威的,也是经验更丰富、法律适用更得当的。曹庭长认定这个是“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那就是具有庄严的法律效力的!
我们这个案件由中院立案庭受理并下达立案通知书,就说明中院有管辖权。这个管辖权既是由《民事诉讼法》本身规定的,也是由最高法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关于级别管辖的原则确定的。
那又由谁来运用这个级别管辖原则呢?就是中院立案庭庭长。法律赋予中院立案庭庭长综合运用法条判断一个案子是否在中院管辖的自由裁量权。曹庭长认为本案适合中院管辖,这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林审判长对这些内心是清晰的,完全可以当庭驳回。要害的地方不在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没有超出答辩期限十五天之内,要害在于被告所提出的这个管辖权异议申请完全没有针对性、没有新理由。
更为荒谬的是,被告将我们35名原告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拆分成2人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和33人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的单个劳动争议案件,妄图曲解案件性质,进而说明本案不属于中院管辖;机械理解《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掩耳盗铃否认“重大影响的事实”,因而否决中院管辖权。这其实是被告对“普通共同诉讼”的案件性质缺乏理解。
本来正常的审判,就这样被他们给搅了局。被告拆分案件实际上是企图把我们拖回临颍县人民法院,回到自家的地盘上。这是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行恶意诉讼,藐视中院的立案权威!
被告方越是想拖延,我们这个案子的影响力反而越大。从立案到今天,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在起诉书中阐明的“重大影响案件”的理由,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关注度会进一步升高,所谓“重大影响的案件”就不言而喻。
我们期待不管是立案庭还是审判庭的法官们都能够充分行使各自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捍卫法律的权威,要对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诉讼者予以训诫!


  • 不老青松分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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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街,你很让人民失望!


  • 可遇不可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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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街村也不能成为法外之地!也要老老实实按照《劳动法》办事!漯河中院应该把像南街村这样的血汗工厂依法严查严办才能服人心!


  • 心愿者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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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用法律来维护法制。真真正正做到依法治国。


2025-06-11 08: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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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可以拖住你们,直到放弃


  • 为了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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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道你们这帮人到底是何居心,敢吧你们最终目的说出来吗。还微信公众化,你以为在漯河吧发帖就很多人关注你们,赶快去挣点过年钱吧,别毕业啦还拉着父母啃老。你们要是富二代官二代,也不会去南街的血汗工厂打工了。南街本来就是为南街人服务的,不是为你们外来人服务的。


  • 予取予求
  •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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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你打这么多字,进来后还能看完的不超过2个人


  • weixinru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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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漯河精伸病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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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士。当年一位志士为了火车站内厕所收费打官司。赢了。祝福你。


  • xmg555
  • 意见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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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开庭是不是还搞了个网络直播?


2025-06-11 08: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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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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