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残疾人,残疾等级属二级<脑外伤后遗症,右侧上下肢偏瘫,功能重度障礙>因身体残疾无法干农活,贫困户津贴,残疾人补贴,乡政府负责民政的副乡长也给我的名字除去 了,又加上父亲于2006年清明节前惨死在村口污水池中.所以我出外四处流浪想办法糊口.至今! 本幸福的家到家不像家.原起1999年当时我在开封市17中学上学,吃住都在学校.当年5月份我与学校请的厨师口角几句后又厨师手拿菜刀,把我砍伤致残,开封市中院薛国胜大法官却置以上事实于不顾,判“事件的发生纯属个人寻衅滋事,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虽判了几万块钱,但法院迟迟没执行.至今! 我受伤住院期间,由父亲一个人照顾我,住院一年多.出院以后在家养伤,接触到画画{以姓名画成画},学好之后出外摆摊,期间所遇到的冷嘲热讽,歧视,一言难尽.靠左手画画挣钱,以减轻父亲的压力.我每次回家能给父亲做点热饭心里总是很高兴,本来想着能尽一份孝道,可亲已故.父亲06初被凶手残忍杀害,头上有两处伤,可公安机关就不予立案,迟迟没有结果,2006年底,又有火葬场不告知我和我的家人,公然背叛了法律私自火化的我的父亲的尸体,把尸证烧毁.法律的尊严何在?我恳求上级追查火化我父亲的尸体责任人。{火化责任人还能左右开封市的公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