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意见:
文章分析深度不够,此外,题目定的比较宽泛,而较之论述内容存在被包括的关系。此外,为争取商业利益、排挤竞争对手、有损害于消费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而给与好处的行为才构成商业回扣。仅仅给与好处,在实际商业模式中很是比较常见的,不能定性为违法行为。分析的力度不到。
还有,该论文主要内容都是在讨论医药回扣,很显然题目的内涵就太大了,需要再次斟酌。
第三,在当前商品社会环境下,而非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和服务的可选择性更多,作者学院派的特点太过于强烈了,不大了解社会的实际。
第四,所谓代理行为,实质上也是有被代理人的意愿在里面的,而非被代理人意愿所做的行为,只能被看做是第三人独立的行为。与被代理人没有代理委托关系。
总之,还需要作者1、进一步去论证:医药回扣这个问题。2、完全可以单独来谈谈:回扣、折扣与佣金。基本上是就理论到理论的论述,过于空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