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法律系,受不了文长的就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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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赌博的三要素分别是奖励、运气和代价(prize, chance and consideration),而其中的奖励必须是以金钱(或者其他现实上有价值的东西)作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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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游戏中的虚拟内容是否可以构成上述的奖励,需要视其“是否可以反向兑换”为判断,意即其是否可以变成实际的、可以再进行交易的、现实上有价值的物品,倘若不能,因为它们的奖励无法直接变现,所以不构成赌博。而游戏中的虚拟内容,因为玩家并不是为了赚钱而砸钱扭蛋、抽卡、开箱等,且这些钱皆是付给了游戏开发商或运营商,是一种“单向的流动”,无法反向兑换,所以也难以构成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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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倘若认为游戏中的虚拟内容构成奖励之要素,在射幸性要件,即上述运气要素,也会有问题。所谓射幸性,就是以“偶然机率”决定胜负,亦即输赢之或然率仍属不确定,即具有赌博射幸性之特质。至于游戏的虚拟内容为何不构成,因为理论上开箱后所得的东西,“价值”是等同消费者支付的对价,而虚拟物品的价值往往为主观性认定,且纵使认为虚拟物品有价值高低区分,偶然的高价物品认定是附赠的,并非在上开对价关系中,所以也不构成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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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本次新闻,我认为是媒体效果大于实际效果,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开箱是赌博的是比利时“行政机关”的行为,而非司法机关,所以我认为如果真的进入司法程序,EA的胜诉机率非常大,我相信比利时政府应该也了解,所以我认为这只是比利时行政单位一个具有宣示性意味的行政决定,与开箱是否真为赌博行为,没什么太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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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赌博的三要素分别是奖励、运气和代价(prize, chance and consideration),而其中的奖励必须是以金钱(或者其他现实上有价值的东西)作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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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游戏中的虚拟内容是否可以构成上述的奖励,需要视其“是否可以反向兑换”为判断,意即其是否可以变成实际的、可以再进行交易的、现实上有价值的物品,倘若不能,因为它们的奖励无法直接变现,所以不构成赌博。而游戏中的虚拟内容,因为玩家并不是为了赚钱而砸钱扭蛋、抽卡、开箱等,且这些钱皆是付给了游戏开发商或运营商,是一种“单向的流动”,无法反向兑换,所以也难以构成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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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倘若认为游戏中的虚拟内容构成奖励之要素,在射幸性要件,即上述运气要素,也会有问题。所谓射幸性,就是以“偶然机率”决定胜负,亦即输赢之或然率仍属不确定,即具有赌博射幸性之特质。至于游戏的虚拟内容为何不构成,因为理论上开箱后所得的东西,“价值”是等同消费者支付的对价,而虚拟物品的价值往往为主观性认定,且纵使认为虚拟物品有价值高低区分,偶然的高价物品认定是附赠的,并非在上开对价关系中,所以也不构成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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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本次新闻,我认为是媒体效果大于实际效果,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开箱是赌博的是比利时“行政机关”的行为,而非司法机关,所以我认为如果真的进入司法程序,EA的胜诉机率非常大,我相信比利时政府应该也了解,所以我认为这只是比利时行政单位一个具有宣示性意味的行政决定,与开箱是否真为赌博行为,没什么太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