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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洼海化集团石化盐化一体化袁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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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在海化集团大家洼炼油厂工地上的一名农民工,不是本地人,无奈遇到无赖老板,讨薪好几天,总共跑了有20多个部门,没有一丝进展,打电话我们老板都不想接,即使接到了也是不给工资,然后说你爱上哪告上哪告,该给你时我自然会给你!
来的时候说好了每月一发的。没办法,今天找到石化盐化一体化袁主任,老板居然主动给我打电话了!不容易啊!不管怎么样,还是得感谢袁主任,毕竟要到工资已经有希望了!
还要感谢一位不知名的海化员工,我今天从工地那边回来,电动车没电了,一个素不相识的海化员工主动帮助我,用脚放在我后车座上,一直推到我住的地方,总的还说,海化员工素质还是杠杠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11-14 18:42回复
    海化正能量,必须赞,杠杠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11-14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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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个锦旗吧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11-14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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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想,就是不知道哪卖的,就在贴吧感谢一下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11-14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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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以前住的房子也是海化员工的,在1916KTV附近,房东也特别好,海化员工温文尔雅,都挺有素质,估计都是大学以上学历吧!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7-11-14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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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能量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7-11-14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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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7-11-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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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递正能量666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7-11-1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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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把钱拿到手再说吧,然后可以考虑换个工作吧!


                  IP属地:山东12楼2017-11-15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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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海化好员工赞一个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7-11-15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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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良老板是哪个?虽然甲方有法律义务和责任,但还是要为袁姓领导点赞


                      14楼2017-11-15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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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农民工追讨工资可直接起诉工程发包人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田雨 陈菲) 农民工讨还工资的难题在建筑业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许多农民工往往辛苦一年却拿不到工资。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法院也可以同时把工程的分包人列为被告。
                        这个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这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因此,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
                        黄松有说,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基于此种考虑,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黄松有解释说,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没有办法查清,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案件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规定,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对于司法解释中关于“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黄松有表示,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因此,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不会损害发包人的权益。


                        15楼2017-11-15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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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现在身上还有10块钱,我不知道能维持多久,现在承包商中化三建都没人搭理我,老板我又找不到,我也不知道到底该问谁要,说是三建史经理,可是办公室昨天今天都没人


                          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17-11-15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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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我是个农民,但在我一直把契约精神看的很重,不知道我错了,还是这个社会错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7-11-15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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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门我一向认为是为人民服务的,新闻联播看的也不少,但是出来打工我真的是好羡慕生活在新闻联播里面的那些人


                              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7-11-15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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