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培育机构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发展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几百年国际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各地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对自持部分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自持期限内不准转让。
各市都要培育一批住房租赁骨干企业,具体目标是,今年年底前,每市公布1-2家住房租赁国有重点企业名单;到2020年,全省培育100家省级住房租赁示范企业,带动住房租赁行业品牌化发展。
对房客信息管理,公安部门将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各地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对自持部分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自持期限内不准转让。
各市都要培育一批住房租赁骨干企业,具体目标是,今年年底前,每市公布1-2家住房租赁国有重点企业名单;到2020年,全省培育100家省级住房租赁示范企业,带动住房租赁行业品牌化发展。
对房客信息管理,公安部门将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