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庆山、王娟、青岛银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公告第4版法院公告2017年1月3日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郝庆山、王娟、青岛银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