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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日本没有导入班田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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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面日本在大化改新后导入班田收受制,实际上运行了百多年班了10来次就崩溃了,之后迅速转向庄园制发展。
作为班田制的前身,均田制在中国原本就是一种不断走向衰败的土地制度,秦汉的自耕农经济在历史进程中逐步变为庄园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土地兼并与人身依附,战乱中大地主们收拢同姓聚族而居,形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作为回应,汉莽魏晋历朝颁布了各种限制土地兼并占有的法令,历经限田限奴婢之议,到西晋的占田制,最终发展到北朝隋唐的均田制,最终不免崩溃。按某经济史家的说法,封建国家还没找到与大土地所有制共处的方法,一厢情愿的想把土地所有制控制在自耕农经济的时代,是违背经济规律的。直到北宋才找到正确的出路,租佃制、析产制、科举制。
那我们假设下,日本直接由部民制过渡到宋明式的租佃经济,部民转为佃农,氏上转为大地主,佃农允许自垦土地,氏上鼓励分家,优秀人才吸引到科举中,会怎么发展呢?


IP属地:广东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7-10-09 16:18回复
    本位面日本的庄园制,很不容易积累实力,都是各自投充形成的,一个村子这块地是a的,那块地是b的,还有一块是c的,一个贵族的领地分散在全国各地。只有北陆等少数偏远地区,才有整片整片的庄园。后来是到了战国江户时代,才完成领地一元化。
    如果直接从部民制转向地主经济,比如原来属于大王的田部变成大明皇庄,感觉日本历史进程会大大加快啊。


    IP属地:广东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7-10-09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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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27 09: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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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田收授制之下,有一些不作为班田收授对象的例外,其中的典型便是寺田和神田。寺田、神田,正如字面所示,乃由寺院、神社所有,是敬奉神佛、维持寺社运营的固定经济来源,由封户(寺封户、神封户)负责耕种。律令国家体制在日本确立后,规定免除寺田、神田的租税,且禁止买卖寺田、神田,禁止个人向寺社捐赠田地。然而,这些规定并不能阻止出家人们对土地、财产的渴求。尤其是《垦田永年私财法》颁布后,寺院(特别是大寺院)成为了垦田、兼并的急先锋。为了抑制此种趋势,朝廷于天平十八年(746年)发布严厉的禁令,禁止寺院兼并百姓土地。可刚没过几年的天平二十一年(749年),朝廷便又打了自己的脸。该年,圣武天皇同母亲藤原宫子、皇后藤原光明子一起出家,并事实上承认了寺院兼并土地的合法性。虽然朝廷接着便对寺院领有垦田的上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却没有对寺院领有垦田超限的行为,作出任何具体处理措施上的规定。由此,在朝廷几乎公然的鼓励之下,寺院对田土的欲望越发膨胀。例如领有垦田上限高达4千町(=2万个男性公民的受田面积)的东大寺,就立刻派出僧人至越前、越中等处活动,占有了大片土地,建立起了一批庄园。
      这批庄园在类型上属于所谓“初期庄园”,即八到九世纪,中央贵族、寺院、神社通过开垦新田,抑或通过购买、交换、获赠,以及接受寄进(类似投献)等方式获得垦田而建立的庄园,故而又称“垦田地系庄园”。该类型的庄园一般都必须向国家交纳租税,庄民则要被课以临时杂役。国衙的官吏有权进入庄园检田、收租、征调劳动力,以及行使司法、警察权。其中寺社名下的初期庄园,往往能够通过主张“寺院、神社领有的垦田,应该算在免税的寺田、神田范畴内”,来获得证明“不输权(免除部分或全部租税的权利)”的“官省符【注】”。但寺社的初期庄园中有相当一部分,即便拥有“不输”如此有利的条件,也依然同其他许多初期庄园一样,没有庄民,而是借助国家公权力来驱使周边的班田农民作为耕作劳动力,因此强烈依存于律令国家体制。当进入九世纪后,随着户籍、班田等律令制度迅速的形骸化,这些庄园难以确保足够的劳动力来源,自然也跟着快速衰落了。
      注:官省符,即太政官发出的命令文书(太政官符),以及基于太政官的指令而由民部省发出的命令文书(民部省符)。
      另一部分初期庄园,则走上了截然不同的道路。他们的主人,或者将庄园内的田地交给“富豪之辈【注】”来承包,或者直接将庄园交给“富豪之辈”来经营。同时,通过他们将失地、逃亡的班田农民,吸引至庄园内,转化成庄民。虽则此时的庄园,还无法对领内的土地、人口进行完全一元化的掌握。但相比依存于律令国家体制,结果陪着律令国家体制一起完蛋的那些,这一部分初期庄园至少实现了经营安定,让它们有机会发展成更进一步(甚至几步)的形态。同样的,皇室与政府的经济基础,也经历了类似的变化过程。
      注:富豪之辈,即或雇佣,或通过债务关系控制失地农民、逃亡农民来开垦、耕作田地,以及经营高利贷,由此发家致富,积累了粮食、绢布、种子、农具、牛马、奴婢等大量私有财产的富人。他们中包括地方豪族,有力农民,移居地方或土著地方的中下级官员及其子弟等。


      IP属地:北京9楼2017-10-12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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