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