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草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1号)等精神,稳妥做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结合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翼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按照国家及山西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政策要求有序推进;
(二)协商自愿。坚持原则以确保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全员公平、公正、公开;
(三)联系实际。实现职工安置工作与企业转型发展的有机结合,人尽其才。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与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分流安置渠道
分流安置的渠道: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安置、内部退养、自主创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方式安置。
(一)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安置
1.集团内部分流(转岗)安置。通过分流方式安置至酒钢集团公司相关单位工作。
(1)分流安置人员自安置后及时换签接收单位劳动合同,由接收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发放薪酬。
(2)分流安置人员社会保险由公司统一办理转移手续,接收单位续缴社会保险。
(3)分流安置人员档案由公司按照分流职工所在单位统一办理转移。
2.翼钢内部岗位(转岗)安置。根据翼钢自身生产经营方式转变所需岗位需求,转岗培训安置职工,其劳动合同延续。
(二)内部退养
本方案实施前已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继续履行内部退养协议的约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比照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内退人员标准比例执行,若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内退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山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于内退人员,企业和个人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自主创业
公司切合实际制定鼓励分流职工在一定时间(3年)内离岗创业的政策,根据离岗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对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实现创业的,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1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遵照职工个人意愿,公司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职工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个人年均工资计算,按本人在翼钢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职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五)其他方式安置
1.工伤人员。工伤1-4级人员,转入公司综合管理部管理,由政府工伤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发放相关待遇。工伤5-6级人员,可根据本方案规定选择分流安置途径;也可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不足临汾市翼城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翼钢公司补足差额。工伤7-10级人员,可根据本方案规定选择分流安置途径。
2.大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历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相关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经公司审核确认为大病、非因工伤残不能上岗的人员,可根据本方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一次性发放医疗补助费。
3.工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人员,以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该部分人员转入综合管理部管理,选择办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自主创业、内部退养等分流安置途径的,须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的,可以在医疗期满或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四、劳动关系处理
(一)职工在酒钢集团内部转岗安置,或办理内部退养等手续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对于选择办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对于符合条件按规定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公司积极协助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险转移、档案转递等相关手续。
(三)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在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的,公司予以积极协助。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处理
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或工资欠薪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予以偿还、补缴。
六、职工分流安置资金来源
职工分流安置所需资金从去产能专项奖补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资金不足的部分,由企业筹集资金解决。翼钢公司对去产能专项奖补资金和其他各项补贴等设立专项账户,加强使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确保及时、足额用于职工分流安置。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实施之前,公司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稳妥落实。
(三)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草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1号)等精神,稳妥做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结合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翼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按照国家及山西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政策要求有序推进;
(二)协商自愿。坚持原则以确保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全员公平、公正、公开;
(三)联系实际。实现职工安置工作与企业转型发展的有机结合,人尽其才。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与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分流安置渠道
分流安置的渠道: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安置、内部退养、自主创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方式安置。
(一)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安置
1.集团内部分流(转岗)安置。通过分流方式安置至酒钢集团公司相关单位工作。
(1)分流安置人员自安置后及时换签接收单位劳动合同,由接收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发放薪酬。
(2)分流安置人员社会保险由公司统一办理转移手续,接收单位续缴社会保险。
(3)分流安置人员档案由公司按照分流职工所在单位统一办理转移。
2.翼钢内部岗位(转岗)安置。根据翼钢自身生产经营方式转变所需岗位需求,转岗培训安置职工,其劳动合同延续。
(二)内部退养
本方案实施前已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继续履行内部退养协议的约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比照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内退人员标准比例执行,若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内退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山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于内退人员,企业和个人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自主创业
公司切合实际制定鼓励分流职工在一定时间(3年)内离岗创业的政策,根据离岗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对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实现创业的,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1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遵照职工个人意愿,公司可办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职工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个人年均工资计算,按本人在翼钢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职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五)其他方式安置
1.工伤人员。工伤1-4级人员,转入公司综合管理部管理,由政府工伤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发放相关待遇。工伤5-6级人员,可根据本方案规定选择分流安置途径;也可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不足临汾市翼城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翼钢公司补足差额。工伤7-10级人员,可根据本方案规定选择分流安置途径。
2.大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历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相关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经公司审核确认为大病、非因工伤残不能上岗的人员,可根据本方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一次性发放医疗补助费。
3.工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人员,以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该部分人员转入综合管理部管理,选择办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自主创业、内部退养等分流安置途径的,须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的,可以在医疗期满或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四、劳动关系处理
(一)职工在酒钢集团内部转岗安置,或办理内部退养等手续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对于选择办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对于符合条件按规定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公司积极协助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险转移、档案转递等相关手续。
(三)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在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的,公司予以积极协助。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处理
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或工资欠薪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予以偿还、补缴。
六、职工分流安置资金来源
职工分流安置所需资金从去产能专项奖补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资金不足的部分,由企业筹集资金解决。翼钢公司对去产能专项奖补资金和其他各项补贴等设立专项账户,加强使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确保及时、足额用于职工分流安置。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实施之前,公司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稳妥落实。
(三)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