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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概览与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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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依据本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337调查相关法规条文如下:
美国的货物进口,为了进口的销售,或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在货物进口到美国后在美国的销售,存在以下情形的:
(1)侵犯了根据第 17 卷,有效的、可执行的美国专利或有效的、可执行的美国版权;
(2)按照或利用有效的、可执行的受美国专利权利保护的方法制造、生产、加工或开采的货物。
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进口到美国、为进口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货物,侵犯美国有效的、可执行的,根据《1946 年商标法》注册的美国商标。
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将半导体产品进口到美国、为进口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方式,侵犯根据第 17 卷第9章注册的掩膜产品。
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进口到美国、为进口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货物,侵犯根据第 17 卷第 13 章受到保护的设计的专有权。
(二)只有美国存在或正在建立与专利、版权、商标、掩膜产品或设计保护有关的货物的产业时,2、3、4 段才适用。
(三)就(二)段而言,有以下情形时,应认为关于专利、版权、商标、掩膜产品或设计保护有关货物的美国产业存在:
1.对工厂和设备的实际性投资;
2.对劳动力或资本的实际性雇佣;
3.进行开发的重大投资,包括工程、研究开发或许可。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尽管进口产品属于不公平竞争,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的薄弱,国内产品出口到美国都受到了严重的打压。近年来,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60%多,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据经济观察网提供的数据,美国对中国“337调查”案件数量近几年逐年递增,占美国发起的所有“337”调查的比例也在日益攀升,并且美国的“337”调查还在加大对中国商品的调查力度。


1楼2017-09-26 14:12回复
    本案中,337调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三步:
    第一,立案审查、行政法官调查和初审;
    第二,ITC复审和发布最终裁定;
    第三,ITC向美国总统提交措施建议,总统最终决定是否否决ITC建议的措施。
    根据本案的申请人的申请和ITC的权限,ITC可能发布的限制措施包括:
    第一,有限排除令:禁止中国涉案企业未来出口至美国、销售至外国或送至外国加工,或直接出口、销售至美国的不公平竞争的碳钢和合金钢进入美国境内。
    第二,停止与禁止令:禁止中国涉案企业,及其分公司、关联公司与其代理人在美国国内从事进口、销售、分销、广告、转让涉案产品。
    第三,普遍排除令:禁止所有出口至美国的不公平销售的碳钢与合金钢进入美国境内。
    第四,依据ITC的职权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因此,一旦ITC做出肯定性裁定,中国企业的相关产品将面临着被长期甚至永久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的风险。


    2楼2017-09-2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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