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电信在贵州大学新校区宽带业务的意见书
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我们是贵州大学新校区的学生,在此向您提出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在贵州大学新校区为学生提供的宽带业务的几点意见。
(一)新校区学生使用宽带现状:
1.学生只能办理中国电信的宽带;
2.学生不能使用校园网;
3.使用中国电信的宽带时,不能使用路由器进行分享,宽带和移动业务绑定,资费过高。
(二)以下是中国电信和学生签订《入网协议书》时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几点:
1.《入网协议》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套餐手机及宽带合账缴费套餐,为避免多人共用账号而产生的宽带消费行为纠纷等情况,确保用户账号安全,本套餐中的宽带产品不提供多终端上网服务(同一时间内统一宽带上网账号只允许同一台上网终端在线使用,即不能使用路由器多人共享同一个账号上网或一个账号在不同上网终端上进行拨号上网)。
我们认为此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保护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我们认为,学生办理的宽带业务在合法情况下有自由使用支配的权利,中国电信没有权利替学生决定如何使用和支配自己已购买的宽带业务。
2.在新校区学生只能办理中国电信的宽带业务,没有任何选择其他网络运营商的余地,对于《入网协议》的内容也没有任何参与协商、修改的权利。
我们认为此条违背了《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及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我们认为中国电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第一、三款关于垄断行为的定义,(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三)以下是我们提出的几点请求和供学校参考的方案:
1. 请学校公布贵州大学和中国电信签订的合同;
2. 请解释为什么在学校的新校区学生公寓楼没有校园网,办公楼和教学楼有;
3. 请解释为何只有中国电信铺设了网络?学校是否允许或默认中国电信独家经营新校区的宽带业务;
4. 不改变中国电信的经营方式,允许其他有宽带经营权的公司在新校区开展业务,引入竞争,由学生自主选择;
5. 不引入竞争,开通校园网,希望中国电信将宽带业务和移动业务拆分,单独销售,费用降低到合理位置,采取多种收费方式,不限制学生使用路由器,以公益性的方式让学生自主选择和使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国电信和学生签订的《入网协议》是违法合同,中国电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声誉。我们希望学校能帮助学生争取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声誉。
此致
敬礼
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我们是贵州大学新校区的学生,在此向您提出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在贵州大学新校区为学生提供的宽带业务的几点意见。
(一)新校区学生使用宽带现状:
1.学生只能办理中国电信的宽带;
2.学生不能使用校园网;
3.使用中国电信的宽带时,不能使用路由器进行分享,宽带和移动业务绑定,资费过高。
(二)以下是中国电信和学生签订《入网协议书》时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几点:
1.《入网协议》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套餐手机及宽带合账缴费套餐,为避免多人共用账号而产生的宽带消费行为纠纷等情况,确保用户账号安全,本套餐中的宽带产品不提供多终端上网服务(同一时间内统一宽带上网账号只允许同一台上网终端在线使用,即不能使用路由器多人共享同一个账号上网或一个账号在不同上网终端上进行拨号上网)。
我们认为此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保护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我们认为,学生办理的宽带业务在合法情况下有自由使用支配的权利,中国电信没有权利替学生决定如何使用和支配自己已购买的宽带业务。
2.在新校区学生只能办理中国电信的宽带业务,没有任何选择其他网络运营商的余地,对于《入网协议》的内容也没有任何参与协商、修改的权利。
我们认为此条违背了《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及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我们认为中国电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第一、三款关于垄断行为的定义,(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三)以下是我们提出的几点请求和供学校参考的方案:
1. 请学校公布贵州大学和中国电信签订的合同;
2. 请解释为什么在学校的新校区学生公寓楼没有校园网,办公楼和教学楼有;
3. 请解释为何只有中国电信铺设了网络?学校是否允许或默认中国电信独家经营新校区的宽带业务;
4. 不改变中国电信的经营方式,允许其他有宽带经营权的公司在新校区开展业务,引入竞争,由学生自主选择;
5. 不引入竞争,开通校园网,希望中国电信将宽带业务和移动业务拆分,单独销售,费用降低到合理位置,采取多种收费方式,不限制学生使用路由器,以公益性的方式让学生自主选择和使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国电信和学生签订的《入网协议》是违法合同,中国电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声誉。我们希望学校能帮助学生争取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声誉。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