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人的死亡是一件令“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在《中国刑事侦查辞典》中,“死亡方式是指造成死亡的方式。确定暴力死并没有完全解决法律问题,还必须进一步解决死亡方式,即死亡的发生是死者自己所为,还是他人加害或由意外灾害所致。故暴力死的死亡方式分为自杀、他杀及意外三种”。他杀一般好排除,但是死亡方式是自杀还是意外,却本就是个极难断定的事情。
可能是跳楼自杀的事情太多,一旦有人高楼坠亡,一般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跳楼”。殊不知,“跳楼”二字就是给坠亡定性,就是将死者固定在“自杀”的领域。发生高楼坠亡事件,各方媒体、观众对当事人自杀可能性的怀疑本身无可厚非。可问题是,对死亡这个严肃结果来说,这样的胡乱定性,是非常不严谨不公正的。这样的怀疑仅仅只能在媒体报道和评论中客观地表述为“怀疑”,不能对当事人的死亡方式作出直接的“跳楼”定性。如果定性为“跳楼”,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可能是跳楼自杀的事情太多,一旦有人高楼坠亡,一般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跳楼”。殊不知,“跳楼”二字就是给坠亡定性,就是将死者固定在“自杀”的领域。发生高楼坠亡事件,各方媒体、观众对当事人自杀可能性的怀疑本身无可厚非。可问题是,对死亡这个严肃结果来说,这样的胡乱定性,是非常不严谨不公正的。这样的怀疑仅仅只能在媒体报道和评论中客观地表述为“怀疑”,不能对当事人的死亡方式作出直接的“跳楼”定性。如果定性为“跳楼”,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