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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亡,就一定是自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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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人的死亡是一件令“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在《中国刑事侦查辞典》中,“死亡方式是指造成死亡的方式。确定暴力死并没有完全解决法律问题,还必须进一步解决死亡方式,即死亡的发生是死者自己所为,还是他人加害或由意外灾害所致。故暴力死的死亡方式分为自杀、他杀及意外三种”。他杀一般好排除,但是死亡方式是自杀还是意外,却本就是个极难断定的事情。
  可能是跳楼自杀的事情太多,一旦有人高楼坠亡,一般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跳楼”。殊不知,“跳楼”二字就是给坠亡定性,就是将死者固定在“自杀”的领域。发生高楼坠亡事件,各方媒体、观众对当事人自杀可能性的怀疑本身无可厚非。可问题是,对死亡这个严肃结果来说,这样的胡乱定性,是非常不严谨不公正的。这样的怀疑仅仅只能在媒体报道和评论中客观地表述为“怀疑”,不能对当事人的死亡方式作出直接的“跳楼”定性。如果定性为“跳楼”,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IP属地:湖南1楼2017-09-08 11:57回复
    一、事件起因简介
      2016年3月22日晚23时14分许,深圳市政府原副巿长陈应春坠楼身亡。对此,深圳公安福田分局官方微博称,坠楼原因有待调查。因此,各大媒体都非常慎重,纷纷引用“坠楼原因有待调查”,标题几乎均为“坠楼身亡”、“坠亡”等词语。然而,网络上顿时充满了各种有关“跳楼”的臆断,其中,“畏罪自杀”似乎占据上风。
      2016年3月2日,上海市徐汇区汇金百货内,类似的一起坠楼事件,媒体的标题却几乎千一色的为“跳楼”、“跳楼事件”。有的媒体报道是“15点不到”“从7楼跳下”,有的媒体报道是“下午3时许”“跳楼”,有的媒体报道是“女子是从何处坠落,以及坠落的经过,商场方面暂时没有回应。” 然而,另据警方消息,“女子从8楼跳下”。对此,很多网民也表示“跳楼女子想不开”。有媒体报道说 ,“据其丈夫和同事介绍,跳楼女子今天上午还在上班”,“警方已排除他杀”,并表示“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了解中”。
      同样是坠楼,为什么两者的媒体报道有如此巨大的差别?几乎没有媒体敢直接将深圳市副市长坠亡直接定性为“自杀”,可是媒体却敢千篇一律的直接将汇金百货内的女子坠亡定性为“跳楼”。这是为什么?最大的不同可能就是身份背景,前者是政府高官,后者是普通市民。


    IP属地:湖南2楼2017-09-08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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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23 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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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坠楼是自杀还是意外?主流媒体客观中立很重要
        现实生活中,不论死因如何,人的死亡定会引起系列的评价,某些评价或许就是真正的死因,如某些人真的“畏罪自杀”,某些评价可能就是胡乱推动,如某些人并非“自私跳楼”。客观上,宪法确实赋予大家言论自由的权利,可是在真正的死亡定性之前,死因不能是一件人云亦云的事情。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某些不负责任的定性或评价,可能侵犯了死者的人格权益、侵犯了亲属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坠楼就真的是自杀吗?坠楼明显不等于跳楼。坠楼,只是一个事件客观结果,并不包含主观因素。跳楼,却是一个主观故意的行为,是行为人主动追求的结果,是属于法律上的“自杀”行为。
        在法律意义上,“自杀”是指个体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即自杀的成立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死者是否蓄意、是否具有自杀倾向等,在案件调查中极为重要,如果不能据此认定自杀身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则应该由主张死亡系自杀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以排除意外死亡的任何合理怀疑。
        在确定死亡方式或性质上,通过法医对尸体检验后,结合现场、案情及有关物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的判断,主要作出三种死亡判断:他杀、自杀、意外。在我国,具体的死亡定性,一般由警方或司法机关来确定。相对来说,他杀很好排除,而在没有明显证据来证明自杀还是意外时,警方一般会出具类似“调查结论排除他杀”的调查报告。
        面对坠亡,自杀还是意外?在没有最后的警方调查报告或司法定性之前,一切媒体报道或评论都只是“主观猜测”,只能客观报道和中立评价。可是,前述两案在媒体报道上却掀起如此天壤之别,死亡人员的背景是一方面,某些媒体妄下结论又是另外一方面。为什么有些媒体就不能全部如报道深圳市副市长坠亡一样,


      IP属地:湖南3楼2017-09-08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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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湖南4楼2017-09-08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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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总结
            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与此立法意旨相适应,保险法中的“自杀”应是指故意自杀,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因此,要达到主观和客观的高度统一,才能证明“自杀”的成立。
            坠楼到底是跳楼还是意外坠下?自有警方和司法机关来定性。死亡性质的证明过程本身是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严密的论证体系。最终事实真相在被证明之前,一切的媒体报道和民众评价都不能歪曲事实、妄下定论。
            2009年11月9日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指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而当今某些媒体或官方人员,面对高官背景可以客观真实的报道案件,面对普通民众却是盲目定性,承担了本不该属于自己的职责,这样的趋势,真的好吗?


          IP属地:湖南5楼2017-09-08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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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有自杀的行为,有自杀的原因,有自杀的结果,那她就是自杀。


            IP属地:广东6楼2017-09-08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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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7-09-08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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