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
年龄:
民族: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被申诉人:四川恺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晋路龙湖金楠天街A馆A1电梯二楼1488-203发域养发馆
法定代表人:谢双碧(总经理15608090635)
合作股东:李平(18628279709)
申诉事项:本人在2017年5月5日在四川恺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平那里面试。面谈时约定15天的学习期过后就转成2个月的保底3000。15天学习期期间每天补贴50元餐补。并且每周都有一天假期。保底2个月过后就按照底薪2000+200全勤+手工+提成来计算工资。五月份上班为24天+2天的假期。五月份实际所发工资的计算方式为15×50+1500÷31×9+手工和提成共计1522元。6月份上班天数为26天+4天假期,工资总计3000元。7月份上班天数为25天+4天假期。30天中我请假一天。现公司提出由于没有满勤,手工费未满400元,请假一天及8月未发晚会开会视频扣100元等为由将3000元工资扣至2003。期间与公司协商。后来动用劳动局,公司才发了2000元。7月份中旬以后,公司又将2000的底薪调至1500,并且要求我们所填内容为他口述内容。未填员工均已离职。本来7月工资在8月15日就应该发放。我在8月6日递交了辞职申请报告。在17日之后公司诬陷我旷工。并且拒绝支付工资。提出开除我。并且说在8月份未在总群发开会视频扣除100元。李平并且声称是体谅我们没有现金来克扣我们工资。并且在入职时并未替员工购买社保。
请求事项:
1:裁决被诉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所有未付工资1700元整。
2: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的加班共计336小时。加班费用共计4344元。
3裁决被申诉人诬陷申诉人是旷工为由被开除并且态度恶劣拒绝支付工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道歉。
1: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一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由于本人通过劳动局出面解决,被申诉人依旧拒绝支付我的正常工资,并且无视法律,所以我在此提出赔偿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17年08月19日
申诉人:
年龄:
民族: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被申诉人:四川恺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晋路龙湖金楠天街A馆A1电梯二楼1488-203发域养发馆
法定代表人:谢双碧(总经理15608090635)
合作股东:李平(18628279709)
申诉事项:本人在2017年5月5日在四川恺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平那里面试。面谈时约定15天的学习期过后就转成2个月的保底3000。15天学习期期间每天补贴50元餐补。并且每周都有一天假期。保底2个月过后就按照底薪2000+200全勤+手工+提成来计算工资。五月份上班为24天+2天的假期。五月份实际所发工资的计算方式为15×50+1500÷31×9+手工和提成共计1522元。6月份上班天数为26天+4天假期,工资总计3000元。7月份上班天数为25天+4天假期。30天中我请假一天。现公司提出由于没有满勤,手工费未满400元,请假一天及8月未发晚会开会视频扣100元等为由将3000元工资扣至2003。期间与公司协商。后来动用劳动局,公司才发了2000元。7月份中旬以后,公司又将2000的底薪调至1500,并且要求我们所填内容为他口述内容。未填员工均已离职。本来7月工资在8月15日就应该发放。我在8月6日递交了辞职申请报告。在17日之后公司诬陷我旷工。并且拒绝支付工资。提出开除我。并且说在8月份未在总群发开会视频扣除100元。李平并且声称是体谅我们没有现金来克扣我们工资。并且在入职时并未替员工购买社保。
请求事项:
1:裁决被诉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所有未付工资1700元整。
2: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的加班共计336小时。加班费用共计4344元。
3裁决被申诉人诬陷申诉人是旷工为由被开除并且态度恶劣拒绝支付工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道歉。
1: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一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由于本人通过劳动局出面解决,被申诉人依旧拒绝支付我的正常工资,并且无视法律,所以我在此提出赔偿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17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