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