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4年7月到2016年12月都有一家公司(简称A)帮我做了0申报,在这期间我2014年7月-2015年12月是在B公司上班,2015年12月至今在C公司上班。
徐汇区初审以后老师要求我做合并申报和让主体单位出具知晓情况说明书,问题来了。
1. 2014年7月到2015年12月(B公司在浦东)的合并申报表上浦东税务局提出需要B公司的公章,我和B公司沟通过,他们认为他们正常纳税,这件事和他们无关,不愿意盖章;
2. 居转户的老师还要合并纳税以后再让B公司出具情况知晓说明书,B的理由如1,也不愿意出;
这部分的钱A公司愿意出(朋友的公司),但是帮我做0申报我是不知情的。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通过合并申报到A公司(松江),来解决问题1,但是解决了1还是解决不了2;或者我自己想B公司的理由主要是怕担未知的责任,如果我在情况知晓说明书上声明一切责任与B公司无关,是否可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类似问题并提供建议或者解决方案的,万分感谢。
徐汇区初审以后老师要求我做合并申报和让主体单位出具知晓情况说明书,问题来了。
1. 2014年7月到2015年12月(B公司在浦东)的合并申报表上浦东税务局提出需要B公司的公章,我和B公司沟通过,他们认为他们正常纳税,这件事和他们无关,不愿意盖章;
2. 居转户的老师还要合并纳税以后再让B公司出具情况知晓说明书,B的理由如1,也不愿意出;
这部分的钱A公司愿意出(朋友的公司),但是帮我做0申报我是不知情的。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通过合并申报到A公司(松江),来解决问题1,但是解决了1还是解决不了2;或者我自己想B公司的理由主要是怕担未知的责任,如果我在情况知晓说明书上声明一切责任与B公司无关,是否可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类似问题并提供建议或者解决方案的,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