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已经犯法啦!
《义务教育法》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5条规定: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
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罚站、罚跪、打手掌,刮脸、打撕嘴巴、殴打、打耳光、打屁股、名目繁多,无奇不有。仅罚站,就有面壁站、四角站、定时站、站太阳、站风雨,更有甚者罚学生裸体站等行为。
变相体罚(以摧残精神为主的):
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精神上实施为主的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人格侮辱和心灵虐待,训斥、谩骂、讽刺、挖苦、羞辱学生;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烈日下暴晒、罚不让吃饭、罚操场跑圈、晚回家等行为。
有些教师体罚学生不以为错,反而振振有辞,说什么“鞭子本姓竹,不打书不读”,“不打不成才,一打分数来”。有的教师打了学生,还不准学生声张,更有一些老师竟以对学生体罚的狠而出名,使学生畏师如虎。
《义务教育法》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5条规定: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
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罚站、罚跪、打手掌,刮脸、打撕嘴巴、殴打、打耳光、打屁股、名目繁多,无奇不有。仅罚站,就有面壁站、四角站、定时站、站太阳、站风雨,更有甚者罚学生裸体站等行为。
变相体罚(以摧残精神为主的):
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精神上实施为主的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人格侮辱和心灵虐待,训斥、谩骂、讽刺、挖苦、羞辱学生;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烈日下暴晒、罚不让吃饭、罚操场跑圈、晚回家等行为。
有些教师体罚学生不以为错,反而振振有辞,说什么“鞭子本姓竹,不打书不读”,“不打不成才,一打分数来”。有的教师打了学生,还不准学生声张,更有一些老师竟以对学生体罚的狠而出名,使学生畏师如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