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民居”。提到“新民居”,就要和“村产”一起谈。简单来说正规“新民居”有规划有产权,而“村产”无规划无产权。2009年河北省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式提出“新民居”的合法性,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开发商钻了该政策的空子,导致“土地流转为名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以增减挂钩和新民居建设为名违法违规批地、供地、用地”等各种乱象井喷式出现。2013年7月24日河北省紧急发文“废止《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新民居”确实存在过,但只存在于2009年-2013年的河北省,还必须是经过省国土厅审批的项目,并不是每个在农村建设的项目都是“新民居”。
“新民居”能不能买?非本村居民不能买。“新民居”终极是集体土地上的产物。从高层政府的初衷来看,推行新民居是为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新民居建设可先占一部分农用地进行周转。待村民入住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归还周转用地。其二是按照旧村址复垦规划,增加的耕地在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转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按规定,“新民居”只能卖给本村村民居住,土地性质为村集体所有,即使外部人买了,也没有土地所有权。
“新民居”能不能买?非本村居民不能买。“新民居”终极是集体土地上的产物。从高层政府的初衷来看,推行新民居是为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新民居建设可先占一部分农用地进行周转。待村民入住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归还周转用地。其二是按照旧村址复垦规划,增加的耕地在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转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按规定,“新民居”只能卖给本村村民居住,土地性质为村集体所有,即使外部人买了,也没有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