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门槛”落户
7月14日,八师石河子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八师石河子市促人口发展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全面放宽了落户条件,实现了对各类落户人群的全覆盖。概括来说,凡是有落户意愿的群众基本可实现在师市“零门槛”落户。
落户石河子后还有更好的政策等着你!!
一、人才
引进
按照八师石河子市“促进人口集聚,优化人口资源、壮大人口规模”的总体部署,结合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7月13日,石河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了《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引进奖励补贴(暂行)办法》。
本办法主要奖励:
为开发区企业提供内地人力资源的大中专院校、人力资源输出组织及劳务经济人等。
凡推荐内地户籍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及农民工,今年1月1日以后到开发区企业首次务工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人给予2000元、1800元、16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住房
补贴
同时推荐人员在石河子市落户并购买住房的,每人给予一次性6万、5万、4万元的住房补助。
在疆外就学、服役的石河子本地学生、退役军人,年龄在35岁以下,回原籍购房并在开发区落户就业的可享受开发区住房补贴政策。
本科、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开发区就业,按照不低于师市规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申
请
条
件
1、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大中专院校,一次性输送应(历)届毕业生数量在1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顶岗实习协议,连续就业满6个月(历届毕业生需缴纳社保)。
2、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的人力资源输出组织,一次性输送务工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所输送人员与开发区企业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初次缴纳社会保险并连续就业满6个月。
3、鼓励区内企业外出自主招聘,并积极制订本企业招工留工政策,吸引内地务工人员稳定就业,与本企业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初次缴纳社会保险并连续就业满6个月。
4、推荐内地务工人员来企就业,并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与本企业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初次缴纳社会保险并连续就业满6个月。
5、在开发区企业就业的内地务工人员落户石河子市并购买住房,年龄在35岁以下的,可凭户口本、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申请住房补助。
6、年龄在36至50岁之间的、且享受住房补贴的落户者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落户。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办法从7月1日起执行,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机构及企业均可申报。申报时间随报随审。本办法由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用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7月14日,八师石河子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八师石河子市促人口发展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全面放宽了落户条件,实现了对各类落户人群的全覆盖。概括来说,凡是有落户意愿的群众基本可实现在师市“零门槛”落户。
落户石河子后还有更好的政策等着你!!
一、人才
引进
按照八师石河子市“促进人口集聚,优化人口资源、壮大人口规模”的总体部署,结合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7月13日,石河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了《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引进奖励补贴(暂行)办法》。
本办法主要奖励:
为开发区企业提供内地人力资源的大中专院校、人力资源输出组织及劳务经济人等。
凡推荐内地户籍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及农民工,今年1月1日以后到开发区企业首次务工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人给予2000元、1800元、16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住房
补贴
同时推荐人员在石河子市落户并购买住房的,每人给予一次性6万、5万、4万元的住房补助。
在疆外就学、服役的石河子本地学生、退役军人,年龄在35岁以下,回原籍购房并在开发区落户就业的可享受开发区住房补贴政策。
本科、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开发区就业,按照不低于师市规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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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大中专院校,一次性输送应(历)届毕业生数量在1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顶岗实习协议,连续就业满6个月(历届毕业生需缴纳社保)。
2、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的人力资源输出组织,一次性输送务工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所输送人员与开发区企业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初次缴纳社会保险并连续就业满6个月。
3、鼓励区内企业外出自主招聘,并积极制订本企业招工留工政策,吸引内地务工人员稳定就业,与本企业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初次缴纳社会保险并连续就业满6个月。
4、推荐内地务工人员来企就业,并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与本企业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初次缴纳社会保险并连续就业满6个月。
5、在开发区企业就业的内地务工人员落户石河子市并购买住房,年龄在35岁以下的,可凭户口本、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申请住房补助。
6、年龄在36至50岁之间的、且享受住房补贴的落户者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落户。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办法从7月1日起执行,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机构及企业均可申报。申报时间随报随审。本办法由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用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