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华创兆丰学堂 法律顾问

案情简介:王先生与张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离婚后儿子小王由张女士抚养,并且双方名下的一套住房赠给小王。离婚后张女士要求王先生为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遭到王先生拒绝,王先生认为既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有权单方撤销赠与。
张女士向法院起诉,一个月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本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属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赠与条款不能撤销。”
但也不是所有赠予子女房屋的合同都不能撤销的,比方说王先生跟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决定把名下的一套房子赠予给他们的儿子,但是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事后王先生反悔,此时他就可以单方面撤销赠与合同。为什么呢?因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若父母已与子女签订了赠与合同或父母口头承诺赠与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合同尚未生效,父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当然,若合同已公证就不能随意撤销。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掺杂了复杂的感情因素,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并且根据规定,该请求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即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出此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虚假的承诺,又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
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双方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法院的判决倡导了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情简介:王先生与张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离婚后儿子小王由张女士抚养,并且双方名下的一套住房赠给小王。离婚后张女士要求王先生为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遭到王先生拒绝,王先生认为既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有权单方撤销赠与。
张女士向法院起诉,一个月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本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属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赠与条款不能撤销。”
但也不是所有赠予子女房屋的合同都不能撤销的,比方说王先生跟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决定把名下的一套房子赠予给他们的儿子,但是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事后王先生反悔,此时他就可以单方面撤销赠与合同。为什么呢?因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若父母已与子女签订了赠与合同或父母口头承诺赠与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合同尚未生效,父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当然,若合同已公证就不能随意撤销。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掺杂了复杂的感情因素,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并且根据规定,该请求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即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出此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虚假的承诺,又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
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双方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法院的判决倡导了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