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基本意图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
----柏拉图
2017年6月2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新东方男学生在教室杀死女同学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故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JOJO
未成年人
校园犯罪
2016年4月底,国务院教育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对愈演愈烈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然而,话音刚落,北京新东方昌平外国语学校就发生了一起恶性杀人案--高一女生姚同学被该校另一班级同学王某哲强奸杀害。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众场所当众****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教室里的强奸杀人
花季年华却经历灭顶之灾
2 0 1 6 年 5 月1 9 日 晚,正 在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新 东 方 外 国语
学 校 读 高 一 的 1 6 岁 少 女 姚 易 , 突 然 失 联 。 次 日 , 1 7
岁 的 王 哲 向 警 方 承 认 自 己 动 手 杀 害 了 同 学 姚 易 。
事发后对方就想拿钱来解决
“出事第二天,我们人还在去北京的路上,他们就托新东方的老师和校长给我们带话,问这个问题能不能用钱解决,你说我当时怎么可能接受。”受害者家属将凶手称之为“出生在问题家庭的问题少年”。其家属想用钱解决问题的做法也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许多网民认为对于凶手理当判处死刑。甚至呼吁修改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从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宣判无期徒刑是最终的结果,可能也是最好的结果,切合法理又不失于道德。而从这起案件中折射出来的无论是社会还是家长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或许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暴力手段、残忍程度令人触目惊心。社会舆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众说纷纭。许多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纵容了未成年犯罪,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法律意识,同时也是现如今的司法监管的一个漏区,为此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降低。
可是换一种角度重新审视这些享有“特殊豁免权”的群体,在一起又一起惨痛的教训背后,是否也跟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在法律方面的疏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大环境、家长群体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整个系列行为中又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这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
没有光明在前方,黑暗便如影随形
回首这起案件,无论是受害者还是凶手,他们的命运令人痛心,一个早早地失去了年轻的生命,另一个小小年纪却要面临牢狱之灾,本是最美好的青葱岁月,却已然失去了未来。而案发后凶手家属第一时间想到“用钱解决”的态度让人出离愤怒,正是因为许多成年人缺乏法律意识,不懂法律知识,忽视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才使得一起又一起的校园霸凌、未成年人恶性伤害案件持续发生。违法犯罪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可是人生只有一次,年轻不会重来。
----柏拉图
2017年6月2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新东方男学生在教室杀死女同学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故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JOJO
未成年人
校园犯罪
2016年4月底,国务院教育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对愈演愈烈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然而,话音刚落,北京新东方昌平外国语学校就发生了一起恶性杀人案--高一女生姚同学被该校另一班级同学王某哲强奸杀害。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众场所当众****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教室里的强奸杀人
花季年华却经历灭顶之灾
2 0 1 6 年 5 月1 9 日 晚,正 在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新 东 方 外 国语
学 校 读 高 一 的 1 6 岁 少 女 姚 易 , 突 然 失 联 。 次 日 , 1 7
岁 的 王 哲 向 警 方 承 认 自 己 动 手 杀 害 了 同 学 姚 易 。
事发后对方就想拿钱来解决
“出事第二天,我们人还在去北京的路上,他们就托新东方的老师和校长给我们带话,问这个问题能不能用钱解决,你说我当时怎么可能接受。”受害者家属将凶手称之为“出生在问题家庭的问题少年”。其家属想用钱解决问题的做法也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许多网民认为对于凶手理当判处死刑。甚至呼吁修改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从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宣判无期徒刑是最终的结果,可能也是最好的结果,切合法理又不失于道德。而从这起案件中折射出来的无论是社会还是家长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或许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暴力手段、残忍程度令人触目惊心。社会舆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众说纷纭。许多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纵容了未成年犯罪,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法律意识,同时也是现如今的司法监管的一个漏区,为此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降低。
可是换一种角度重新审视这些享有“特殊豁免权”的群体,在一起又一起惨痛的教训背后,是否也跟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在法律方面的疏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大环境、家长群体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整个系列行为中又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这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
没有光明在前方,黑暗便如影随形
回首这起案件,无论是受害者还是凶手,他们的命运令人痛心,一个早早地失去了年轻的生命,另一个小小年纪却要面临牢狱之灾,本是最美好的青葱岁月,却已然失去了未来。而案发后凶手家属第一时间想到“用钱解决”的态度让人出离愤怒,正是因为许多成年人缺乏法律意识,不懂法律知识,忽视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才使得一起又一起的校园霸凌、未成年人恶性伤害案件持续发生。违法犯罪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可是人生只有一次,年轻不会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