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听了主任的一个案子,原本就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但在赔偿金的分配上出现了很大的争议,该案死者与某女丙共同生活多年,未领证且没有子女,只有两个姐姐甲和乙,丙主张与死者同居开始于1986年,因此两人是事实婚姻关系,只有她才是死者的赔偿金的受益人。甲乙则主张两人的同居关系发生于95年以后,不构成事实婚姻。审理中又牵扯到丙在与死者同居前还有一段同居关系,我方的观点是:丙的第一段同居关系已经成产事实婚姻,在该事实婚姻未经过法定的程序离婚离婚的前提下,丙与死者的同居关系已经涉嫌重婚,并不能构成另一段事实婚姻。既然不构成事实婚姻,丙自然不享有赔偿金的受益权。
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在事实婚姻关系要怎么样才算离婚。
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在事实婚姻关系要怎么样才算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