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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听了主任的一个案子,原本就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但在赔偿金的分配上出现了很大的争议,该案死者与某女丙共同生活多年,未领证且没有子女,只有两个姐姐甲和乙,丙主张与死者同居开始于1986年,因此两人是事实婚姻关系,只有她才是死者的赔偿金的受益人。甲乙则主张两人的同居关系发生于95年以后,不构成事实婚姻。审理中又牵扯到丙在与死者同居前还有一段同居关系,我方的观点是:丙的第一段同居关系已经成产事实婚姻,在该事实婚姻未经过法定的程序离婚离婚的前提下,丙与死者的同居关系已经涉嫌重婚,并不能构成另一段事实婚姻。既然不构成事实婚姻,丙自然不享有赔偿金的受益权。
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在事实婚姻关系要怎么样才算离婚。


IP属地:辽宁19楼2017-07-2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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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顶一次


    IP属地:辽宁21楼2017-08-0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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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9 10: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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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债务到期后进行约定“以物抵债”的处理方式
      1.在债务到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
      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到期不能归还,甲与乙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甲将名下车辆折抵10万元归乙所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车辆过户至乙名下,原债务即清偿。
      2.在债务到期后当事人达成协议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并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到期不能归还,甲与乙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甲将名下车辆折抵10万元归乙所有,但因甲未办理过户手续将车辆过户至乙名下,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不予支持,但乙可以继续要求甲偿还10万元。
      3.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就此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调解书生效后,仍要当事人持调解书办理交付或过户登记,抵债物方发生物权变动。
      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到期不能归还,甲与乙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甲将名下车辆折抵10万元归乙所有,但因甲未办理过户手续将车辆过户至乙名下,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归自己所有。经本案法官调解后,甲乙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车辆归乙所有,甲于10日内协助办理过户。在调解书生效后,乙仍要持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4.仅依据经过公证的以房抵债协议而不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与上述第3点类似)。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未办理登记时,不能依据公证书取得房屋所有权。
      5.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如果抵债物是不动产或者需要办理权利转移手续的财产,在尚未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前,该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反悔不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不予支持。
      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通常具有执行和解的性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涉及不动产、动产或其他权利(如股权)时,如果不能完成权利转移,那么以物抵债协议就不能生效,相应的债务也不能清偿,法院将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以物抵债协议具有实践性,权利转移后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毕,债务才能消灭。


      IP属地:辽宁24楼2017-08-0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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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吧已经有五名会员了,发展的虽然慢了点,但总是在进步不是嘛


        IP属地:辽宁25楼2017-08-06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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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贴吧这系统真有点无聊,明明发的都是法律问题,怎么就敏感了呢。


          IP属地:辽宁27楼2017-08-07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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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老马同志,咨询个问题。一个没有签订用工协议,按天结算工钱的临时雇佣工在工作期间被上了保险的机动车撞成重伤。请问,除了机动车会按照规定赔偿之外,用工单位还需要承担什么赔偿责任吗?


            IP属地:辽宁28楼2017-08-07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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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纠纷中,如果原告提供了借条,但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名是自己所写,那么这个时候由谁来申请鉴定呢,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对于签名的真实性有争议的,提供该证据或者肯定该签名的当事人对该签名具有证明利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签名是否真实无法查清,将由提出该证据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否定签名的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IP属地:辽宁29楼2017-08-0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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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是个有正义感的好人!


                来自Android客户端30楼2017-08-09 06:20
                收起回复
                  2025-06-09 10: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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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请吧主了,不过没通过,不能把这个帖子置顶,只好自己多顶一顶了


                  IP属地:辽宁31楼2017-08-10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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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人了,刚刚在网站上答咨询,一个问题是:有人在网上散布不实言论,诋毁某家医院的形像。一时手快,没怎么细考虑就答道:情节严重可以构成诽谤罪。发布出去才突然想起,诽谤罪的侵害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丢脸了,而且 是丢到网上去了,好羞愧啊!!


                    IP属地:辽宁32楼2017-08-1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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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写了一份离婚协议,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这里有两个误区要澄清一下:
                      一,即使协议明确约定,离婚后一方只负责孩子每月固定的抚养费,但如果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发生重大疾病,抚养孩子的一方还是可以要求没抚养的一方分担一半的医疗费的。
                      二,如果日后孩子成长所需的费用有重大变化,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可以用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的。


                      IP属地:辽宁34楼2017-08-1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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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收费停车场,车内物品被盗,那么这个损失,停车场该不该赔偿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的是,停车费究竟是车辆保管的费用还是租用停车场地的费用,如果是车辆保管费,那么车内物品的丢失停车场应该负责。如果是租用场地的费用,停车场就没有赔偿义务了。


                        IP属地:辽宁35楼2017-08-13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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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同学的忙,替他母亲在甘泉法庭开了个庭,因为是分割遗产纠纷,和同学母亲一起做为被告的还有好几个姐妹,所以本来只是想帮着分析一下法律关系出出主意,没打算做代理人出庭的。结果在底下旁听了一会,结果发现事先交待再多也没用,光靠着阿姨们自己说,真的是说不到重点,没办法,递了个纸条,让同学的母亲临时向法官提的申请,补交了委托手续,于是转移场地,坐位又从旁听席移到了被告席。当然在下面的时候小动作太多,少不得又被法官训斥了几句,谁让自己出妖蛾子呢,只能受着了,就当没听见吧。不过还好,发现不管法官态度如何,自己已经可以做到清风拂面,不会有一点紧张情绪了


                          IP属地:辽宁36楼2017-08-16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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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工伤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那么要求单位给付伤补助金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如果离职的话,则应该在职后的一年内向原单位提赔偿请求。


                            IP属地:辽宁37楼2017-08-19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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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9 10: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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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看到一张欠条,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分两次还清共50万元的债务,其中第一次还款日期约定为2015年6月,第二次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但截止到今天,债务人并没有履行约定义务,一笔借款也没有偿还。债权人想咨询的是,距离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期已经超过两年了,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那答案是怎么样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第5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答案是没过时效。


                              IP属地:辽宁38楼2017-08-22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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