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 制 规 则
2 0 1 7 年 7 月 1 0 日 2 4:0 0 后 均 不 接 受 任 何 报 名。
违 规 行 为 及 处 罚
1、信 用 分 级 制 度
为 维 护 剑 网 3 赛 事 的 良 好 秩 序,打 造 公 平 和 谐 的 竞 技 氛 围,剑 网 3上 线 选 手 信 用 值 分 级 管 理 系统。官 方 将 严 格 审 核 参 赛 队 伍 及 选 手 的 信 息,同 时 欢 迎 大 家 时 向 官 方 举 报 战 队 及 选 手 的 违 规行 为。
每 位 认 证 选 手 初 始 信 用 值 为10 分,若 出 现 违 规 行 为,则 会 被 扣 除 相 应 的 信 用 值。每 年 的 1 月1日 重 置 一 次 所 有 选 手 的 信 用 值(0分除外)。
信 用 分 数 相 应 处 罚
0 分 取 消 比 赛 成 绩、永 久 禁 赛
1 - 5 分( 含 1 分 及 5 分) 取 消 比赛 成 绩、当 前 赛 季 禁 赛
6 - 8分( 含 6 分 及 8 分) 警 告
9-10分 (含 9分 及 10分) 正 常
剑 网 3 贴 吧 赛 事 组 委 会 有 权 发 表 声 明,陈 述 战 队 或选 手 受 到 了处 罚。此 类 声 明 中 所 涉 及任 何 选手 及/ 或 战 队 将 被 视 为 放 弃 任 何 针 对 剑 网 3 贴吧 赛 主 办 方 采 取 法 律 行 为 的 权 利。
2)、一 般 违 规 行 为
以 下 一 般 违 规 行 为,将 被 扣 除 信用 分 1 - 2 分 :
2.1 攻 击、诽 谤、侮 辱 等 干 扰 其 他 选手 正 常 比 赛 的 行 为;
2.2 不 按官 方 约 定 的 时 间 参 加 比 赛,或 其 他 行为 导 致比 赛 延 迟 等 情 况;
2.3 消 极 比 赛 的 行 为,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拖 延 时 间、持 续 不 和 对 方 接 触 战 斗 等;
2.4 宣 传 一 切 与 剑 网 3 赛 事 不 相 关 内 容 等 广 告 行 为;
2.5 其 他 一 般 违 规行 为。
2 0 1 7 年 7 月 1 0 日 2 4:0 0 后 均 不 接 受 任 何 报 名。
违 规 行 为 及 处 罚
1、信 用 分 级 制 度
为 维 护 剑 网 3 赛 事 的 良 好 秩 序,打 造 公 平 和 谐 的 竞 技 氛 围,剑 网 3上 线 选 手 信 用 值 分 级 管 理 系统。官 方 将 严 格 审 核 参 赛 队 伍 及 选 手 的 信 息,同 时 欢 迎 大 家 时 向 官 方 举 报 战 队 及 选 手 的 违 规行 为。
每 位 认 证 选 手 初 始 信 用 值 为10 分,若 出 现 违 规 行 为,则 会 被 扣 除 相 应 的 信 用 值。每 年 的 1 月1日 重 置 一 次 所 有 选 手 的 信 用 值(0分除外)。
信 用 分 数 相 应 处 罚
0 分 取 消 比 赛 成 绩、永 久 禁 赛
1 - 5 分( 含 1 分 及 5 分) 取 消 比赛 成 绩、当 前 赛 季 禁 赛
6 - 8分( 含 6 分 及 8 分) 警 告
9-10分 (含 9分 及 10分) 正 常
剑 网 3 贴 吧 赛 事 组 委 会 有 权 发 表 声 明,陈 述 战 队 或选 手 受 到 了处 罚。此 类 声 明 中 所 涉 及任 何 选手 及/ 或 战 队 将 被 视 为 放 弃 任 何 针 对 剑 网 3 贴吧 赛 主 办 方 采 取 法 律 行 为 的 权 利。
2)、一 般 违 规 行 为
以 下 一 般 违 规 行 为,将 被 扣 除 信用 分 1 - 2 分 :
2.1 攻 击、诽 谤、侮 辱 等 干 扰 其 他 选手 正 常 比 赛 的 行 为;
2.2 不 按官 方 约 定 的 时 间 参 加 比 赛,或 其 他 行为 导 致比 赛 延 迟 等 情 况;
2.3 消 极 比 赛 的 行 为,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拖 延 时 间、持 续 不 和 对 方 接 触 战 斗 等;
2.4 宣 传 一 切 与 剑 网 3 赛 事 不 相 关 内 容 等 广 告 行 为;
2.5 其 他 一 般 违 规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