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生简章上。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有色弱、色盲的考生不能录取化学类、轻化工程专业;有色盲的考生不能录取设计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类、工业设计类、表演、美术学、建筑学、应用心理学、丝绸设计与工程专业。
上面说 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是不是说 对于上面。“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都 不录取?
为什么会这样,如果选择的专业对身体没有那些要求呢,都不录取是不是一棒子打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