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早就把“最终解释权”之类霸王条款定性为违法:
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属于无效条款。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上述规定的解释规则均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以后记住了,无论签订什么合同啊,协议啊,最终解释权什么的请无视,法律只保护合同范围内合法条款,当事人在合同范围违法,合同本身的任何免责条款都无效的。
很多人哪最终解释误导别人,可能会导致相信的人以后生活中自己权益被侵犯后不去维权。(不仅仅针对此次千体事件)。
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属于无效条款。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上述规定的解释规则均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以后记住了,无论签订什么合同啊,协议啊,最终解释权什么的请无视,法律只保护合同范围内合法条款,当事人在合同范围违法,合同本身的任何免责条款都无效的。
很多人哪最终解释误导别人,可能会导致相信的人以后生活中自己权益被侵犯后不去维权。(不仅仅针对此次千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