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凡经政府核准在建的城市住房建设项目,从设计到施工要求均为通电、通水一户一表,不存在“安装收费”问题,因此,所谓“水电安装费”属于企业的乱收费行为。
其二、按城市新建住房销售的基本要求,其配套费用应已列入成本含住房售价之中,凡在售房合同中没有注明另行收费项目的,在交房前向业主再索取收费属违约行为。
二、关于天然气开口费问题
根据现行价格政策之规定,本省内各直辖市包括我市在内,城市新建住房涉及供气、供暖配套属备选入住条件其费用原则由业主自理。关于天然气入户管网材料费,市发改委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于2012年4月6日,下发了“关于我市天然气入户管网材料费临时收费标准的批复”(驻发改审批【2012】112号)其规定为燃气管网材料费每户2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