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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由道德责任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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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7-06-26 00:01回复
    来源:《对“一夜请”行为的伦理思考》,昆明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时间:2016年
    作者:冯啸
    前文中提到的性学学者还曾经公开表示,道德给予姓关系、性自由的约束如同枷锁一样,要一并去除。他将“一页请”、“婚内出轨”都归入到性自由权利范畴内,认为从道德层面来看,这些行为不存在任何问题,彻底无视了姓关系中的道德责任。根据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权利和义务是站在对立面上且是同时存在的。人们在享受性自由权利时,也要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因此性权利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的,同时还要承担道德层面的义务,不能超过道德标准。我们知道,法律和道德同属于行为规范,他们共同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姓关系也是其中之一。法律是一种并不充裕的社会资源,它所调节社会关系的范围是非常狭窄的,在男女关系中它只对双方的权利以及社会秩序进行了约束,它所针对的只是对其他人的性权利乃至于身私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但在姓关系领域,很多利益矛盾问题都是非常轻微的,只涉及到是非、善恶等的评判,而这些问题是法律无法调节的,必须交由道德规范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姓关系的双方必须承担道德责任以及义务。虽然道德和法律一样,同样属于社会资源中的一员,但其覆盖面更为广泛,受众更多,更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在姓关系领域能够适用于法律无法触及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另外,道德是存在于人的屯、理层面的法则,呈现出内在性、深刻性、自觉性的特点,而姓关系相比其他社会关系,是最为私密的,二者在这方面的特点是完全契合的。我在访问一个朋友的时候问道:“你为什么会选择一页请?”他的回答是:“因为欲望战胜理智。”刚开始我对他的回答是惊讶的,甚至觉得这种理由无法抗拒。后来经过仔细思考斟酌,才看出这种纯粹的追求欲望的释放的,是盲目的,是完全罔顾其社会责任感的行为。
    男女双方在姓关系中,必须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及义务,这是道德对这种关系所具有的调控作用的具体体现。马克思认为,一个客观存在的人,必然会背负某种规定、使命以及任务。该任务来源于人的需要和客观世界的联系,即便个体对这一点是完全未知的,送一任务也是存在的。无论个体如何利用自己的思维摆脱和各种关系之间的关联,其社会意义都来源于上述关系。男女都属于客观存在的有性人。正是因为性权利享有以及需要的存在,个体才能和其他个人、和社会产生某种关联,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一定的道德责任及义务。在性权利享有和需要基础上诞生的关系呈现出客观性和必然性的特点,所以,由于该关系的出现才诞生的道德责任及义务也是客观的、必然的,是关系双方必须遵守的底线。黑格尔曾经说过,人的决心属于个人活动,来源于其自由,也是其所承担的责任。英国学者霭理士认为,人们需要姓关系自由,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人得不到其他人的信任,自由总是残缺的;人要得到其他人的信任,就是拥有各自的责任心。责任必是自由的根本来源。所以,要在性方面获得自由和权利,必须要为错误的性行为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而不能为所欲为而不用承担后果。
    在姓关系上衍生而来的道德责任以及义务,实际上和这种关系的社会属性及其社会权益、责任是分不开的。姓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它的主要内容有道德情感、社会责任。该关系活动的权益及责任来源于主体、对方、子女、社会四个方面。所以,人们在自由地行使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性权利时,也要承担这些方面的道德责任以及义务。
    其一,道德责任是人运种高级动物必须承担的。性行为是通过人施展出来的,人是姓关系中的主体。姓关系所具有的社会属性,让人的性本能具有了社会化的特点,基于此衍生出人的道德责任,具体来说体现在这些方面:不能肆意践踏个人的尊严;个人行为引发的后果自行承担;不能对自我身必健康造成伤害;寻求感情、身也上的愉悦感。所以,合理合法地行使性自由权利,是建立在行为人承担自尊、自爱、对健康无害、追求真挚情感道德责任的基础上的。
    其二,人们需对自己的配偶和其他异性个体担负道德责任。配偶与异性个体作为姓关系的实施客体,也是姓关系的直接对象。姓关系的社会属性确保了性本能的对象化和具体化,个体对配偶与其他异性的道德责任也随之而来,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专一性。必须对对方的人格、尊严、意愿保持应有的尊重,在生活中给予对方关怀和爱护,不管外在的生活环境发生何种变化,都要彼此帮扶、彼此忠贞。由此可见,在享受充分性自由的同时必需为对方担负起关爱、忠贞、帮扶的道德责任。
    其三,人们需对婚姻家庭和子女担负道德责任。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法律表现方式,子女则是这一关系的结晶。姓关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两性结合的目的性与结果性,婚姻家庭与子女的道德责任也因此落到了人们的肩上,人们因此必需忠诚对待夫妻家庭生活,维持家庭生活的和谐和婚姻关系的稳定,主动担负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引导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由此可见,在享受充分性自由的同时必需肩负起家庭和子女的爱护、抚养、教育的道德责任。
    其四,人们需对社会公共生活担负道德责任。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模式,家庭又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而姓关系就是婚姻和家庭的基础条件,换句话说就是姓关系是个体组建成社会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家庭,个体不再只是个体,而具有了公共性,需要承担起稳定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的社会责任。由于处在社会之中,如果个体需要享受属于自己的性自由,就必须担负起社会赋予自身的责任,即发展社会文明,遵循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社会赋予性的属性要求两性之间的姓关系要不阻碍男方和女方彼此的生存和发展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的姓关系不仅影响各自的生存和发展,还有可能破坏某个家庭和婚姻,甚至上升到扰乱狂会秩序的程度,那这种姓关系是无法被社会所接纳的。正如老话所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实现真正的自由,就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要实现真正的性自由就要接受社会对性的道德约束。若一味地追求性自由,而无视其中的责任与义务,最终的后果仍旧需要自己承担。例如,那些患有姓病的人,无视他人健康,放纵自己的请欲,与他人发生姓关系,必然会给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而他最终会受到来自他人、社会的谴责,甚至法律制裁,例如刑法中就规定了传播姓病罪,指的是明知自己患有严重姓病仍和他人进行姓茭易的犯罪行为。
    综合言之,就如同“权利”和“义务”一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性自由和性约束也是如此。绝对的自由就是不自由,性要受到道德的约束,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刑法中也有专口的规定性犯罪的一章。但是如果性到了只能由法律规制的程度,那么这个社会的道德规范显然己经崩塌,道德规范相较于法律更有效,因为,道德是不成文、存在人于内心的,自发控制人们行为和情绪的调控方式。这是法律这种外化的实体调控方式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发展培养正确健康的性道德比起制定严格的成文法律更为重要,尤其是对人格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社会和学校要担负起对他们进行的积极正面性教育的责任。


    2楼2017-06-26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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