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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绝对权、相对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
2、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3、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的请求权等。
4、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5、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
撤销权、抵销权等。 
二十、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十一、诺成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实践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法律 
二十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满足的要求:
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该事实是否发生,是当事人无法精确预料的。
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
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
二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成立的一般要件
1、主体,当事人,即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
2、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二)、特别要件
1、要式行为
2、要物行为 
二十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生效要件
(一)一般的生效要件
1、主体           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行
                          为能力
2、意思表示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自由
3、内容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序良俗
(二)特别生效要件: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二十五、欺诈、胁迫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1、欺诈:由于他人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真相,致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的表意行为。
构成要件  :
A 客观上:有欺诈行为  
B 主观上 :故意   
C 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效力:受欺诈一方可撤销其意思表示 
2、胁迫:以正在实施的危害行为相强迫,或以将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相威胁,使受害人发生恐怖所实施的违心的表意行为。 
构成要件 :
a客观上:有胁迫行为 
b主观上:故意 
c胁迫是不法的:手段违法或目的违法   
d 因胁迫而恐惧,因恐惧而行为
效力:受胁迫一方可撤销其行为。 
二十六、重大误解的含义
  “重大误解” : 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及标的物品种、规格、质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效力:表意人可撤销其表示。 
二十七、效力欠缺的民事行为
(一)、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类型:A、主体不合格型,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国家利益。
      C、违反国家法律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以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类型:A、因重大误解而为的行为。
      B、因显失公平而为的行为。
      C、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1楼2008-12-23 22:5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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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B、无权代理行为
          C、无权处分行为
    二十八、代理
    1、含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可做出独立的代理行为
      不得代理的事项:
       ① 带有人身性质行为 
       ②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由特定人亲自进行的行为
    二十九、表见代理
    1、含义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2、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  
     3、法律后果
    (1)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2)被交易人拒绝行使追人权。
    三十、代理权行使规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要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4、代理人应尽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 
    三十一、诉讼时效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三十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十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十四、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的意志所不能决定的,而中断却是当事人的意志可以左右的。
    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而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
    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三十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 
    (1)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的,可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
    (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期间届满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失;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失。 
    (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失,不存在抛弃相应权利的问题。 
    (5)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计算。 


    2楼2008-12-23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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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宣告
      (二)法律后果
      与生理死亡有同等法律后果,但在其生存地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三)撤销
      法律后果:(1)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婚姻关系:没有变化的可自行恢复,若有变化,则应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3)收养关系:经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十二、合伙债务承担 
      (1)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同时并存时,如何处理合伙债权人与个人债权实现顺位问题 
      A. 合伙债权优先原则B. 双重优先原则
      十三、法人的特点
      一、含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特点: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2、有独立财产或经费-----物质基础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十四.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据法人成立基础分 )
      1、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并以其制定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财团法人则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并以捐助目的和捐助人设立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区 别: (1)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可以是生前行为,也可为死因行为。
       (2)设立程序不同,社团法人可以营利,也可非营利,两者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财团法人是公益性机构,设立较为严格。 
       (3)设立人地位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取得社员资格,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成立社团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关系。 
       (4)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社团法人可以自行变更与解散,而财团法人须由特定机构依职权为之。
       (5)内部组织不同,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构或权利机关,属自律法人,而财团法人无社员大会或意思机关,只有管理机关,属他律法人。
      十五、法定代表人
      1. 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
      2. 法定代表人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任何行为都被视为法人行为 
      十六、法人清算
      法人终止时对法人的各项事务和财产进行清理,了结其既存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法人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 
      十七、法人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独立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八、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而自然人从出生时就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神智健康方可具备。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实现。


      4楼2008-12-23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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