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绝对权、相对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
2、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3、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的请求权等。
4、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5、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
撤销权、抵销权等。
二十、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十一、诺成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实践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法律
二十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满足的要求:
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该事实是否发生,是当事人无法精确预料的。
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
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
二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成立的一般要件
1、主体,当事人,即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
2、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二)、特别要件
1、要式行为
2、要物行为
二十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生效要件
(一)一般的生效要件
1、主体 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行
为能力
2、意思表示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自由
3、内容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序良俗
(二)特别生效要件: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二十五、欺诈、胁迫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1、欺诈:由于他人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真相,致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的表意行为。
构成要件 :
A 客观上:有欺诈行为
B 主观上 :故意
C 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效力:受欺诈一方可撤销其意思表示
2、胁迫:以正在实施的危害行为相强迫,或以将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相威胁,使受害人发生恐怖所实施的违心的表意行为。
构成要件 :
a客观上:有胁迫行为
b主观上:故意
c胁迫是不法的:手段违法或目的违法
d 因胁迫而恐惧,因恐惧而行为
效力:受胁迫一方可撤销其行为。
二十六、重大误解的含义
“重大误解” : 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及标的物品种、规格、质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效力:表意人可撤销其表示。
二十七、效力欠缺的民事行为
(一)、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类型:A、主体不合格型,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国家利益。
C、违反国家法律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以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类型:A、因重大误解而为的行为。
B、因显失公平而为的行为。
C、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1、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
2、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3、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的请求权等。
4、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5、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
撤销权、抵销权等。
二十、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十一、诺成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实践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法律
二十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满足的要求:
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该事实是否发生,是当事人无法精确预料的。
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
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
二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成立的一般要件
1、主体,当事人,即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
2、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二)、特别要件
1、要式行为
2、要物行为
二十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生效要件
(一)一般的生效要件
1、主体 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行
为能力
2、意思表示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自由
3、内容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序良俗
(二)特别生效要件: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二十五、欺诈、胁迫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1、欺诈:由于他人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真相,致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的表意行为。
构成要件 :
A 客观上:有欺诈行为
B 主观上 :故意
C 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效力:受欺诈一方可撤销其意思表示
2、胁迫:以正在实施的危害行为相强迫,或以将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相威胁,使受害人发生恐怖所实施的违心的表意行为。
构成要件 :
a客观上:有胁迫行为
b主观上:故意
c胁迫是不法的:手段违法或目的违法
d 因胁迫而恐惧,因恐惧而行为
效力:受胁迫一方可撤销其行为。
二十六、重大误解的含义
“重大误解” : 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及标的物品种、规格、质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效力:表意人可撤销其表示。
二十七、效力欠缺的民事行为
(一)、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类型:A、主体不合格型,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国家利益。
C、违反国家法律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以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类型:A、因重大误解而为的行为。
B、因显失公平而为的行为。
C、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