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0安吉人社发布

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地税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66号)文件和县统计局2016年安吉县全县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现就我县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不低于2819元,不高于14096元。(二)个体劳动者月缴费标准不低于561元,不高于2103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2819元。(二)个体劳动者月缴费标准为201元。(三)每月划入企业单位职工个人和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56.38元。
三、企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不低于2819元。
四、企业失业保险
企业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不低于2819元。
五、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699元(每月划入个人账户93.98元)。
六、代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4699元。
七、上述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浙养老险函〔2017〕4号通知执行。
九、从2017年7月1日起,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浙人社发〔2017〕59号通知执行。

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地税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66号)文件和县统计局2016年安吉县全县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现就我县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不低于2819元,不高于14096元。(二)个体劳动者月缴费标准不低于561元,不高于2103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2819元。(二)个体劳动者月缴费标准为201元。(三)每月划入企业单位职工个人和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56.38元。
三、企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不低于2819元。
四、企业失业保险
企业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不低于2819元。
五、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699元(每月划入个人账户93.98元)。
六、代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4699元。
七、上述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浙养老险函〔2017〕4号通知执行。
九、从2017年7月1日起,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浙人社发〔2017〕59号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