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本书对“娱乐”的定义是什么?
我们生活语境中的“娱乐”往往于定义为对受众感官上的愉悦或放松,而作者对“娱乐”的范围显然更为广大。日常语境中我们可以认为马桶台,跑男等是娱乐,但很少有人会认为新闻联播是娱乐。然而对于作者来说,具有摄像和电报特点的电视媒介,因为以视觉感官为基础,不需要理性的存在。所以“这唯一的用处就是娱乐功能”—也即作者把所有的电视内容都归为“娱乐”的范畴。
如果说在“媒介即隐喻”前提条件下,电视的内容是电视媒介的隐喻之一,那么作者是如何得到电视媒介的这个隐喻就是“娱乐”呢?换种问法,作者判断一个东西是“娱乐”的标准是什么?就在我刚刚读到的第六章里,作者无意中给出了一种判断方式,1984年有一场有关核武器的“严肃”的电视讨论节目,虽然这个节目时时透露着严肃和理性的成分,但作者仍然把这个节目归为“娱乐”,原因是所有的发言人都事先准备好发言词,那么这个讨论会实际上也就成为了一种“表演行为”,所以它也是“娱乐”。
如果说因为有表演行为和事先准备,就可以判断为“娱乐”,那么作者又如何知道林肯和道格拉斯的辩论有没有表演的成分呢?难道仅仅是因为林肯的辩论词后来都写到印刷制品上,所以就是理性和严肃的?如果我把1984年的那场讨论会的每个人的发言词都写到书上,然后在把这本书的文字放到电视上播放,那么这算不算是一种“娱乐”?
总之,我想表达的是,读到现在,我不仅并没有看到作者对“娱乐”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许我错过了,也或许还没读到),反而作者认知的“娱乐”要比日常语境中的娱乐宽泛很多,那么问题来了,一方面这让我产生了很多歪解,另一方面我会怀疑这本书的标题是不是在某种程度上玩弄文字游戏?举个例子:如果我们把100公斤以上的人称为“胖子”那么我们中只有一少部分人是“胖子”,但如果我们把这个范围放宽,30公斤以上的人都可以称为“胖子”,那么生活处处都是“胖子”,这时我们也可以写一本书叫《肥胖至死》。
我们生活语境中的“娱乐”往往于定义为对受众感官上的愉悦或放松,而作者对“娱乐”的范围显然更为广大。日常语境中我们可以认为马桶台,跑男等是娱乐,但很少有人会认为新闻联播是娱乐。然而对于作者来说,具有摄像和电报特点的电视媒介,因为以视觉感官为基础,不需要理性的存在。所以“这唯一的用处就是娱乐功能”—也即作者把所有的电视内容都归为“娱乐”的范畴。
如果说在“媒介即隐喻”前提条件下,电视的内容是电视媒介的隐喻之一,那么作者是如何得到电视媒介的这个隐喻就是“娱乐”呢?换种问法,作者判断一个东西是“娱乐”的标准是什么?就在我刚刚读到的第六章里,作者无意中给出了一种判断方式,1984年有一场有关核武器的“严肃”的电视讨论节目,虽然这个节目时时透露着严肃和理性的成分,但作者仍然把这个节目归为“娱乐”,原因是所有的发言人都事先准备好发言词,那么这个讨论会实际上也就成为了一种“表演行为”,所以它也是“娱乐”。
如果说因为有表演行为和事先准备,就可以判断为“娱乐”,那么作者又如何知道林肯和道格拉斯的辩论有没有表演的成分呢?难道仅仅是因为林肯的辩论词后来都写到印刷制品上,所以就是理性和严肃的?如果我把1984年的那场讨论会的每个人的发言词都写到书上,然后在把这本书的文字放到电视上播放,那么这算不算是一种“娱乐”?
总之,我想表达的是,读到现在,我不仅并没有看到作者对“娱乐”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许我错过了,也或许还没读到),反而作者认知的“娱乐”要比日常语境中的娱乐宽泛很多,那么问题来了,一方面这让我产生了很多歪解,另一方面我会怀疑这本书的标题是不是在某种程度上玩弄文字游戏?举个例子:如果我们把100公斤以上的人称为“胖子”那么我们中只有一少部分人是“胖子”,但如果我们把这个范围放宽,30公斤以上的人都可以称为“胖子”,那么生活处处都是“胖子”,这时我们也可以写一本书叫《肥胖至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