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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共同犯罪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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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犯:直接正犯(实行犯)、间接正犯(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从方式上分
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正犯是犯罪的第一位责任者;与之相对,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犯罪的第二位责任者。
(一)直接正犯(实行犯)
§
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实行者),且能对此行为承担该罪的第一位责任,即是实行犯,系正犯。
§
(二)间接正犯——解决的是间接的行为人能不能评价为正犯,至于与其他人是否构成共犯另当别论
1、概念:行为人通过强制、欺骗等手段支配、控制他人实施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这种情形要将被利用者实施的违法事实归属于间接正犯;至于双方是否成立共犯,则按照共犯原则认定。是否对实行者有支配力,这也是与教唆犯的区别。
2、种类:
§
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或者利用他人责任阻却事由的行为;
§
§
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或者利用他人受强制的身体活动:梦游;
§
§
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
①他人有过失;
§
②他人有其他犯罪故意;
§
§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即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
§
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
§
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
3、成立条件:
§
客观条件:实行者对支配者所犯罪名不承担正犯责任,因未达不法年龄、缺乏责任、此罪故意、身份、目的等原因;行为人对实行者操纵、支配,如教唆、欺骗、强迫等。
§
§
主观条件:间接正犯故意。
二、正犯:单独正犯、共同正犯——从数量上分
(一)单独正犯
(二)共同正犯
又称简单共犯,即二人以上以分工的方式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地共同实施了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
(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共同正犯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应将危害结果归于每一个正犯行为。
(2)责任自负原则:如果有的正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到原因力、作用力,则不能将该危害结果归属于该正犯。分为:
1、故意的共同正犯;
2、过失的共同正犯:只有在行为共同说的情况下才有这种情况;
3、共谋的共同正犯:
成立条件:行为人的谋议行为对于共同犯罪起到实质的支配作用;
与帮助犯的区别:对于在共谋过程中随声附和,又没有亲手参与实行的,只认定为心理上的帮助犯;
与教唆犯的区别:前者是共同谋议,都有犯意。后者是甲教唆乙产生犯意。
4、择一的共同正犯:对于犯罪行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相互协作的作用。
5、附加的共同正犯。


1楼2017-05-31 14:4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