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帝国是不是动不动就使用酷刑逼供呢?在《秦律——封诊式》里有这样的条例:
1.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是失败。(原文:治狱,能以书从 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2.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是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辞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没有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诘问到犯人辞穷,无法自圆其说从而多次的欺骗,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应当拷打的,就施行拷打,拷打犯人必须记下,爰书(文中“爰书”意义广泛,包括司法案件的供辞、记录、报告书等——录者注):因某多次改变口供,无从辩解,对其拷打讯问。(原文:讯狱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
根据《封诊式》,秦允许刑讯逼供,但有所限制。刑讯逼供的对象是多次变更口供,不老实认罪的人。审讯分成三等:上、下、败。上是不施刑讯就侦破了案件;下是动用了刑讯才侦破案件;恐吓嫌疑犯,则属于失败。不过这里的“有恐为败”想必是没有侦破案件的情况。
尽管法律有了限制,但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刑讯逼供的情况一直都是十分严重的。现代就没有了吗?。在复杂的政治背景下,拷掠就更加可怕了。《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李斯受刑的可怕情形:李斯入狱后虽然屈服,但仍希望皇帝的使者来对质的时候能够替自己伸冤。赵高便派人假冒皇帝的使者来听取他的冤情。李斯一旦以实相告,就会紧接着受到酷刑。但他仍不屈服,赵高便又派人来假冒皇帝使者,如此反复十几次,当皇帝的使者果真来了的时候,李斯无法分辨真假,只好不说话了。于是李斯谋反的案件得到“证实”。追随赢政大帝开创万世之伟业的李斯,就这样含冤死去。这是刑讯制度弊端的一个明显的体现。不过案办到这种程度,也跟胡亥的愚蠢有关。如果赵高跟嬴政玩这一手,必死无疑(可怜的李斯,他可能没有想到胡亥居然这么愚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