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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05-22求助!请求法律还我和父亲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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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事情是这样的,1999年6月30日我父亲与母亲离婚,法院二审判决:由于金口路155弄31号104室房屋系由我母亲、我父亲、我爷爷、我四人动迁分得:法院审理中,我母亲认为上述房屋价值人民币5-6万元,故原审法院考虑在我父亲、我爷爷、我均迁离上述房屋的情况下,判决我母亲给付我父亲住房补偿款3万元是合理合法的。然后上述房屋由我母亲租赁居住,我与父亲迁出上述房屋。
1999年9月13日后因执行中我母亲暂无能力履行法院判决,对此我父亲表示谅解,我父亲与母亲自愿达成协议:协议书内容为:我母亲按照法院协议按时付款的前提下,付款金额至2万元整人民币后,我父亲必须把户口从金杨迁出,如不迁出,我母亲可要求法院强制迁出,并余款拒付。户口迁出后,我母亲欠我父亲的余款1万元整人民币,应按时送到法院,如不送去,我父亲也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可是一直到2004年我母亲都未执行法院的判决与和解合约,包括抚养费也分文未出,我父亲的上诉也因我母亲无故缺席所以无法执行完毕而中止执行。
2006年6月因我母亲一直未执行法院判决且一直不出庭应诉,而我父亲查出肠癌晚期并腹积水,无奈之下请求变更我的抚养权,可我母亲依旧无故缺席,因我母亲下落不明导致变更我抚养权缺乏执行条件而驳回我父亲的诉求。
2007年3月21日我父亲病情恶化将不久于人世,再次请求变更我抚养权,因我父亲身体状况已不适合继续抚养我,故判决我自4月28日起与母亲共同生活,我父亲自5月起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
判决书是2007年4月27日下来的,我父亲接到判决后最终离世。
请问律师,
1、二审判决中写明的房屋是因我母亲、我父亲、我爷爷、我动迁分得,我母亲认为该房屋价值人民币5-6万元,故判决我母亲应给付我父亲房屋补偿款三万元,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是补偿我父亲房屋的一半价值?
2、由于我母亲从1999年一直到2007年都未执行法院的判决,也未履行和解协议,时隔8年,当初的房屋价值5-6万的前提下判决赔偿3万元,如今房屋价值远远不止5-6万,那现在如果我追究赔偿是否也该按照如今的房屋价值来赔偿?
3、由于我父亲是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立下过遗嘱,房屋赔偿款与抚养费都留给了我,那我母亲一直都未执行法院判决的前提下,金口路的房屋租赁权应不完全归我母亲一人所有吧?那她买卖金口路房屋的钱款是不是应该有一半是属于我父亲的遗产?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7-05-22 03:18回复
    可以直接在律伴网上面, 把问题发出来,会有律师实时在线秒回复。希望能帮到你。


    2楼2017-05-22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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