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顺应广大市民群众对出行畅通便捷、安全有序的热切期盼,按照城固县委、县政府开展县城市容环境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安排部署,城固县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规定,对道路交通秩序进行从严管理,对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区域
(一)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管街”
民主街、文化路、西环一路、西环二路、东环一路、东环二路。
(二)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重点路段
108国道城区段、南一路、北环路、西环三路、西环四路。
(三)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重点部位
城区各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市场、机关门口附近。
二、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内容
(一)严厉查处违规停车行为
1、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拖离现场,并处100元罚款。
2、对在设有禁止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标志的路段实施前述违法行为的,拖离现场,处200元罚款,记3分。
3、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二)严厉查处随意调头行为
4、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200元罚款。
(三)严厉查处并行、穿插行驶行为
5、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以及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
6、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7、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四)严厉查处未按限制通行规定通行行为
8、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9、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10、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11、非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五)严厉查处逆向行驶行为
12、逆向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3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六)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横穿马路行为
13、设有人行横道,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七)严厉查处涉牌涉证、酒驾违法行为
1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1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记12分,同时并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6、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12分,扣留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12分。
三、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的其他事项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拖移车辆,除拖移人员违规操作及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依法应当予以补偿外,其他后果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三)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可通过媒体将违法行为人姓名、违法事实、车牌号码、车辆所在单位名称等事项予以曝光;属于公务用车的,一律抄告车辆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做文明交通的倡导者,为建设平安城固做出自己的贡献。
特此通告
城固县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一、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区域
(一)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管街”
民主街、文化路、西环一路、西环二路、东环一路、东环二路。
(二)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重点路段
108国道城区段、南一路、北环路、西环三路、西环四路。
(三)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重点部位
城区各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市场、机关门口附近。
二、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内容
(一)严厉查处违规停车行为
1、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拖离现场,并处100元罚款。
2、对在设有禁止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标志的路段实施前述违法行为的,拖离现场,处200元罚款,记3分。
3、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二)严厉查处随意调头行为
4、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200元罚款。
(三)严厉查处并行、穿插行驶行为
5、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以及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
6、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7、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四)严厉查处未按限制通行规定通行行为
8、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9、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10、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11、非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五)严厉查处逆向行驶行为
12、逆向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3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六)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横穿马路行为
13、设有人行横道,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七)严厉查处涉牌涉证、酒驾违法行为
1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1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记12分,同时并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6、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12分,扣留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12分。
三、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的其他事项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拖移车辆,除拖移人员违规操作及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依法应当予以补偿外,其他后果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三)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可通过媒体将违法行为人姓名、违法事实、车牌号码、车辆所在单位名称等事项予以曝光;属于公务用车的,一律抄告车辆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做文明交通的倡导者,为建设平安城固做出自己的贡献。
特此通告
城固县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