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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分公司污水处理三期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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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7〕24号
关于许昌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分公司
污水处理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分公司院内,设计规模日处理废水8万吨,采用AAO生物池+砂滤池+消毒处理工艺。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清潩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90-2013)且化学需氧量≦30mg/L、氨氮≦2mg/L、总磷≦0.4mg/L后,排入清潩河。本项目新设置一个排污口,应规范化建设,并在进出口安装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收集系统收集,采用生物土壤除臭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要求。项目以污水处理单元边界向外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医院、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项目。
3.噪声。对各种泵类、空压机、鼓风机等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栅渣、泥砂分类收集后,运至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处置;污泥经浓缩、脱水后,送往许昌市魏清污泥处置有限公司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7年4月13日


1楼2017-04-27 16:0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