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5日,四川省常委、省纪委书记王雁飞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四川省委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队干部党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把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主体形态的主要抓手,并且也取得了比较明显成就。
“四种形态”分别是: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也是反腐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体现了标本兼治的要求;更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要求。
实践中,我们要正确把握“四种形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支持干事者、保护担当者。在纪律审查中,综合考虑性质情节、觉悟态度、整改实效等因素,对违纪的党员干部分级分类处理,做到宽严相济。对犯了错误的干部,定期开展回访教育考察工作,帮助他们重新做人、重建忠诚;对处分影响期满后经考察合格的干部,及时重新任用。
“四种形态”分别是: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也是反腐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体现了标本兼治的要求;更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要求。
实践中,我们要正确把握“四种形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支持干事者、保护担当者。在纪律审查中,综合考虑性质情节、觉悟态度、整改实效等因素,对违纪的党员干部分级分类处理,做到宽严相济。对犯了错误的干部,定期开展回访教育考察工作,帮助他们重新做人、重建忠诚;对处分影响期满后经考察合格的干部,及时重新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