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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军队对入军者的管理及一些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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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缭子分塞令
分塞令 第十五
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地分)(分地)①,方之以行垣②,而无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帅有分地,伯有分地,皆营其沟域③,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无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诛之;伯不诛,与之同罪。
军中纵横之道,百有二十步④,而立一府柱⑤,量人与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将吏之符节,不得通行。采薪(之)[刍]牧者⑥,皆成行伍,不成行伍者,不得通行。吏属无节,士无伍者,横门诛之⑦。逾分干地者,诛之。故内无干令犯禁,则外无不获之奸。
注 释
① 分地——指营区。原作地分,从鄂局本改。
② 方——用作动词,即在四周修建。 行垣一临时壁垒。
③ 营——用作动词,即修建。
④ 有——同又。
⑤ 府柱——作标记的旗杆。
⑥ 刍(chú除)——饲养牲畜。原作之,从鄂局本改。
⑦ 横门——又叫衡门,即栅阑门,这里指营门口,也可引申指守卫位营门口的守门军吏。
译 文
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都有各自的营区,并在四周筑起围墙,不准各自之间随便往来。将有营地,帅有营地,伯有营地,都修建起各自营地的沟渠,而申明营地的禁令。不是本百的人不得通行。不是本百的人而进入其营地者,伯长就杀掉他;如果伯长不杀的话,就与犯禁者同罪。
在军营中纵横的道路上,每一百二十步,就树立一个旗杆,以衡量各营区人员多少和地段距离。旗杆闻的道路派人看守,禁止随便通行以肃清道路。没有将吏的符节作凭据,不得通行。打柴放牧的人,都要排成队伍。凡是不排成队伍的,不准通行。下级军吏强行通过,士兵进出不排成队伍的,守门军吏就地诛杀他们。凡是逾越营区干扰秩序的,都要杀掉。这样,内部就不会有触犯禁令的人;那末,对外部来说就没有抓不到的奸细。
目前保存最完整的古代军队惩罚条例
宋代,武经总要.罚条
1.漏军事或散号漏泄者,斩。
2.克日会战或计会军事后期者,斩。计会军事,如大雨雪及水火,力不能赴者,不坐。
3.军中非大将令,副将下辄出号令及改易旌旗军号者,斩。若号令未便,须合改易者,先申大将,如事当机速,不及先申,其改易实便者,不坐。即叫呼或吹物以为号者,亦斩。
4.排阵已定,都监使臣军员以下辄抽一人一骑者,斩。
5.会战或临贼下寨,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鼓不鸣,主者及所犯者皆斩。教阵而违者,杖一百。
6.下营误不如法,主者,杖一百;在贼庭者,斩。
7.背军走者,斩。非出军临阵日,依厢禁军敕条。
8.边塞有警急及探得贼中事机,不取主将节度而擅发兵者,斩。或贼已叩境,即时须兵马策应,关报主将不及者,勿坐。
9.不候铜符木契与宣命文牒相勘合而辄发兵者,斩。得符契不发,及不即发者,斩。(不即发,谓出军临阵之时。)若寻常抽发移替,自依常程日限。或虽得符契,不依次第及宣命文牒相副而辄发者,亦斩。
10.临阵先退者,斩。
11.逐队部被攻危急,前后及左右队部当救不救因致陷者,全队部皆斩。
12.临阵非主将命,辄离队先入者,斩。
13.贼军去阵尚远,弓弩乱射者,斩。(乱射,谓射力不及之地。)
14.临阵闻鼓声,合发弓弩而不发,或虽发而箭不尽(不尽,谓若众射三箭,己独射二箭之类。)及抛弃余箭者,斩。
15.临阵弓弩已注箭而回顾者,斩。
16.将校士卒临阵诈称病者,斩。在边镇诈有所规免者,绞。或副部署以上诈病者,奏裁。
17.临阵或在贼境,非应得传言而辄高声者,斩。非临阵在贼境者,杖一百。
18.下营讫,非正门辄出入者,斩。
19.觇候谬说事宜更相推托及漏泄者,斩。
20.将卒有私仇,至临阵以相报复者,斩。
21.临阵失马者,斩;力战,马被伤杀者,不坐。即军员将弱马换军士壮马者,亦斩;钤辖以下,除名、决配;副部署已上,勘取奏裁。
22.合战,取他人所获首级者,斩。若众力杀获,不辨主名辄取首级者,亦斩。
23.逐贼,将帅指定远近处所而辄过者,斩。或不及指定处所者,亦斩。
24.不战而降贼者,或背国归贼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仍没其家。(没家者,男子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祖孙兄弟姊妹资财田宅并没官。余条没官准此。)
25.战阵失主将者,亲兵并斩。或临阵擅离主将左右者,并科违制之罪。
26.失旗鼓旌节者,全队斩;或为贼所取者,亦全队斩。
27.阵定后,辄进退乱行者,即前后左右所行处听便斩。
28.设奇伏掩袭,务应接速捷,前将先合,后将即赴,进退应接乖者,斩。
29.贼来,可出军而不出者,斩。
30.令远探早望不觉贼来者,斩。
31.差探贼军及入贼境可往而不往,或更相推托及回不以实言二者,斩。
32.有警急不举烽,及前烽已举、后烽不应者,斩。或无警而误举烽致惊扰城寨,及举烽多少不如法致误事者,亦斩。承误而应者,不坐。
33.守城不固者,本地分及主者皆斩。或围贼城不固,亦斩。
34.更铺失候,夜巡失号,止宿他火者,斩。
35.行军不赴队伍,犯拦后马者,斩。
36.器仗不预修整,临阵不堪施用,或给受之际不即言上,致临阵败事者,斩。
37.部署、钤辖以下商议兵政,务在和允,即时裁遣,违者,以违制论;若所执显涉颇曲者,除名。
38.部署、钤辖等每有行下宣敕文字,并具承受日时疾速报,迟者,以违制论。
39.出军在道及缘边城寨,凡请受典级敢减克粮食草料衣资赏赐者,不以多少,皆斩。
40.吏卒与贼私相交通,或言语书疏者,斩。仍没其家财。
41.主吏役使不平者,斩。(主吏,谓指挥使以下。)
42.不服差遣者,斩。
43.自相窃盗者,不计物多少,并斩。非出军临阵,自从常法。
44.巧诈以避征役者,斩。
45.避役自伤残者,斩。
46.将吏受赃枉法,及论功定罪故不以实者,斩。失者,委主帅量致误奏阵获者,亦斩。
47.欺贼收获及死亡兵士资财者,斩。
48.以强凌弱、忿争酗酒、喧悖恶骂,或煽惑恐吓军伍,及犯阶级于理不顺者,斩。
49.博戏赌钱物者,斩。非出军临阵,自依常法。
50.失去衣甲器械者,斩。主将见而不收,从违制之罪。及故毁弃军装或盗卖器械军装而诈称失去者,亦斩。
51.大军在路遗落器械衣物,皆须移在道傍,令收后人收,候下营处,召主分付。如他人妄认及隐匿者,斩。收后人不收者,杖一百。
52.军中奔车走马者,斩。自指挥使以下,并须步入营寨,违者,杖一百。(营寨,谓主帅所在。)
53.贪争财物资畜而不赴杀贼者,斩。
54.讹言诳惑妄说阴阳、卜筮、道释、鬼神、灾祥以动众心者,斩。
55.无故惊军,叫呼奔走妄言贼至,及夜呼惊众者,并斩。即贼乘暗攻营,将士辄喧动者,亦斩。
56.军中有卒警及失火,在军中辄呼叫奔走者,所在官司得斩之。若在城守围中者,亦斩。
57.放火者,斩,仍没其家。或遗火烧屋宇、军幕及财物积聚,通计钱二贯足已上者,斩。
58.军中有火,除救火人外皆严备,若辄离本职掌部队等处香,斩。
59.入贼境,军士擅发冢墓、焚庐舍、杀老幼及妇女、践禾稼、伐树木者,斩。如主将有命,令蹂践贼地禾稼、伐树木或烧荡庐舍者,不坐。
60.军士虽破敌有功,擅掘冢烧舍、掠取财物者,斩。
61.奸犯居人妇女,及将妇女入营者,斩。——————看这个!
62.贼使人入军,非主司辄与语者,斩。若擒获敌人及来降者,并领见主司,不得询问敌中事宜,若违,因而漏泄者,斩。
63.行营吏卒私议军中事宜者,斩。
64.行营吏卒受他人财物,情涉交通者,斩。亲戚供馈者,不坐。
65.得贼射书,吏卒即时封送大将,辄开读者,斩。如士卒有亲故赠遗书信者,领付主将验认、给付,违者,杖一百。
66.贼军弃仗来降而辄杀者,斩。
67.破贼先虏掠者,或入贼境擅虏掠者,并斩。
68.破贼后,因争俘虏相伤者,斩。
69.战罢收军,须徐缓而行,辄走者,斩。
70.违主将一时之令者,斩。(谓随事号令。)
71.军行、下营乱行失伍,及樵牧汲饮出表外者,杖一百。
72.凡见奇禽异兽怪物入营垒及捕获者,当时报主将,不告而辄传道者,杖一百。
————————注意:秦汉时代军法严酷远过宋朝!缘坐也远过宋朝!任何一个治军严整的将军都不可能玩那些儿戏!


IP属地:四川1楼2017-04-17 11:13回复

    看看解放军军法吧!


    IP属地:四川2楼2017-04-1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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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长知识了。笔记笔记


      IP属地:云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5-09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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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便就让人(无论男女)进入军中的所谓将军能是什么人?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5-14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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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忍受的就是完全不管军法自由出入干涉军政而且还尽是些卑贱的情妇型东西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9-02-02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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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尉缭子算比较严苛的了。真正带兵时,很难做到这么严,带兵容易带出感情来,自己像山大王一样一呼百应,对,说的就是李广。


            来自手机贴吧8楼2019-10-2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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